映象新闻

平顶山大货车撞电动车致4人死亡 司机车主被刑拘

3月12日,对车辆共同所有人高某、郝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肇事车辆企业郏县豫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平顶山大货车撞电动车致4人死亡 司机车主被刑拘

  记者昨天从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了解到,3月11日发生在郏县的大货车撞死四人的交通事故有了处理结果,涉案驾驶员郭某和车主高某、郝某及车辆所属企业郏县豫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等四人均被刑事拘留。

  据市公安交管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3月11日10时,郭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S238由西向东行驶至S238与郏县西环路交叉口处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两名乘车幼儿当场死亡,电动车驾驶人王某及另一名乘车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市相关部门领导和郏县县委县政府领导都高度重视,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责,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当天中午,市公安局副局长毛卫东、市公安交管支队支队长侯树岭带领支队事故、秩序、车管等部门人员赶赴郏县,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现已基本认定此起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经查,当天上午10时,郭某驾驶擅自改装型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郭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等四人无责任。

  据了解,通过对事故中涉事的驾驶员、车辆、所属企业进行调查,发现驾驶员和车辆违法行为突出,肇事驾驶人郭某近三年内有31起交通违法行为,肇事车辆D9265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就有63条违法记录,长期存在超载现象,涉事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例会制度、GPS监管形同虚设。

  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该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规定、制度执行不力,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肇事车辆D9265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发生事故时实载62000 kg,超载率达到291.9%, 3月11日,警方对肇事驾驶人郭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月12日,对车辆共同所有人高某、郝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肇事车辆企业郏县豫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记者 赵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