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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诈骗必须及时填补法律的空白

2012-11-01 08:10: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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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网络诈骗,不仅应教育引导公众学习一定的防范网络诈骗基本知识,更为关键的是,应当针对这种新型犯罪行为及时填补法律空白,从而实施更加精准的打击。

  10月27日,本报报道了“网络求助帖‘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西区长沙贡马乡小学急需10岁以下孩子的旧衣物’被疯传引爱心人士捐赠热潮,调查发现此为虚假信息,所留求助电话竟为广东号码且会产生费用”一事后,众多读者均称幸亏辟谣及时,险些上当。然而报道发出后,记者发现网上仍然有人在传递此诈捐微博。前天傍晚,本报官方微博再次发出以“假捐赠帖,请勿再转”为题的警示微博,号召大家不要再传播该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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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诈骗荼毒社会空气

  在微博、QQ或者手机短信上,类似这样的虚假求助信息经常发生。先后传出的“内蒙古农大女生紧急求助Rh阴性O型‘熊猫血’”,“广西白血病高中生求助”等均被证实为虚假信息。此外,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汶川、玉树地震期间,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方式实施诈骗,以慈善机构的名义附上银行账户,呼吁社会各界向灾区捐款,骗取市民的“爱心钱”。

  网络诈骗就像一只从虚拟世界伸出的“黑手”,在现实世界变幻多端,或冒充公安机关,或冒充亲人朋友,或冒充歹徒绑匪,诈骗钱财是其唯一目的。尽管伎俩不断被媒体披露,但依然有人掉入陷阱。以骗取公众同情心为掩护诈骗钱财,这样的手段更为恶劣,这不仅是在诈骗钱财,更是在荼毒社会空气——谁能想到,当公众为弱势者筹募善款之际,却一不小心跌入骗子精心设计的圈套?提醒公众加强防范固然不错,但行政力量终究不免会有疏漏,在政府救济难以企及之处,如果因人人自危而失去社会援助,那些急需救助者岂非要面临更加窘迫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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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门槛成了骗子安全槛

  尽管在社会上造就了恶劣的影响,但网络诈骗却似乎很少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不久前,广州市中院课题组在调取广州市中院及12个基层法院2008年至2011年间判决的网络犯罪案例后发现,就涉网络诈骗类犯罪而言,判决数不及报案数的1%,“发案比例最高而判决比例最低”,“判决率达到了惊人低的程度”。这样的尴尬,在各地都普遍存在,由此使得各类网络骗局不断花样翻新、愈演愈烈。

  究其原因,在于现有法律条款对于网络诈骗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现实生活中,网络诈骗似乎很少单笔达到三千元,由此也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不利于对网络诈骗行为实施精准打击——诈骗分子单笔诈骗的金额大多不足三千元,但由于其普遍四处撒网,因此实际诈骗金额或许已远远超出这一数字。因为单笔数额较低而放弃法律制裁,不免将导致类似骗局的愈演愈烈。在网络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仅靠公众加强自身防范未免收效甚微。

  有鉴于此,希望人大代表能尽快提出法律修改议案,尽快修改相关法律,一方面可以考虑适度降低诈骗罪的起刑点,另一方面可以明确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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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拳出击急需解决管辖难题

  虽然骗子在全国范围内骗到的钱很多,但具体到每一个受害人却都是相对较小的款额,而受害人之间也很难联合起来报案,所以,依照法律,这类款额较低的诈骗案件大多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网络犯罪往往是跨区域的,往往牵涉多个地方,比如,一个短信诈骗,虽然骗的是河南郑州人,但骗子的手机可能属于北京号段,骗子的人可能在广州,骗你汇款的账号开户银行则可能在河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然而,行踪不定的网络诈骗导致难以确定哪个地方是犯罪地,由此导致基层公安机关无法立案,甚至互相扯皮。

  针对网络诈骗,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而且定义也较为模糊。在此类案件处理上,对于网络诈骗未遂、网络诈骗数额较小的,公安机关往往没有给予立案,而在此类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上,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却又并不具备侦破的能力,需要按规定上报,这不但错过了破案的最好时机,也为日后的破案增加了难度。

  现实生活中,很多遭遇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往往投诉无门,由此不仅使此类骗局更加有恃无恐,而且也不免损害到法律的尊严,以及公安机关的声誉。要想解决这样的问题,首先就要摆脱管辖权的困境。由此,不妨考虑在国家公安部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统一打击跨区域的诈骗案件,从而避免管辖权之争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国家法制受损。

  对于网络诈骗,不仅应教育引导公众学习一定的防范网络诈骗基本知识,更为关键的是,应当针对这种新型犯罪行为及时填补法律空白,从而实施更加精准的打击。(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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