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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强奸6名幼女并拍裸照 被执行死刑

2013-05-30 06:51: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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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5月2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其中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表明当前我国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已经引起最高法的高度关注。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刚刚接受中央台记者专访。

  这起典型案例中,7名女童被害时都才9岁、10岁。出于对孩子们的保护,这也是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唯一没有写明被告人姓名的案例。被告人鲍某某,1966年4月出生,大专文化,在某村小学担任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他利用教师身份,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自己的学生。薛淑兰介绍了鲍某某犯罪的恶劣情形。

  薛淑兰:鲍某这个老师,主要是针对自己的女学生作案,以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学生带到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地方,强迫这几个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乘机猥亵和强奸这些学生。

  更为恶劣的是,鲍某某对孩子们的猥亵、强奸多达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2011年9月19日,鲍某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最后,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薛淑兰:他作为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并且应当保护好学生不受侵害,但是鲍某却利用教师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女童身心健康,所以必须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此类案件决不手软。

  薛淑兰: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绝不能手软。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样的一起典型案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非常及时。

  佟丽华:最高法院公布这个案例非常必要和及时,现在司法要向整个社会传达一个清晰的信息,也就是幼女必须受到特别的保护,如果对幼女进行性侵害,包括猥亵,一定要接受严厉的刑事处罚。以震慑整个社会,更好地保护幼女的安全。

  司法实践表明,当前农村的留守儿童,包括随进城务工的父母一起生活的孩子,更容易受到伤害,如何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安全呢?佟丽华建议。

  佟丽华:我们怎样来保障这些孩子的安全,从教育行政部门讲,要加强老师入门的严格审查,避免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或类似问题的一些人进入教师这个队伍,同时应该加强对老师的教育和监管,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特别提示家长,要多跟孩子沟通,特别要提示他们注意保护自己。

  佟丽华:从家长的角度来说,一定要有一个意识,当孩子提出类似问题,可能受到性侵害的问题,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要给孩子以宽慰、安抚、鼓励,避免孩子在受到伤害后,不敢向家长说,或者说了,承受来自家庭的心理压力。

  相关报道:

  最高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被执行死刑

  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2010年9月,鲍某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2011年9月19日,鲍某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鲍某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2010年9月,李艳勤和申某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的女儿申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某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某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某某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某某,致申某某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2012年3月27日,申某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某某、申某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某某,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某某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某某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某某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某某和申某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某某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某某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勤故意伤害被害人申潇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艳勤借“教育”之名,在与申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对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某某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3:邓家文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邓家文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刘某A、李某某、刘某B、朱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A14岁,刘某B、朱某某15岁,林某某13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

  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巷10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县朝阳路县建设局院内刘梅凤家,爬墙入室盗得黑色尼康牌相机一部(价值1 200元)和手镯一只(未估价)。后两人到龙胜酒店205房将赃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刘某B到县城教育路龙仙粮所内何美霞的住处,踢开木门入室盗得现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机一部,诺基亚、三星、海尔牌手机各一部和香烟等物,赃物共计价值1 900元。后何美霞回到家中,张文浩持菜刀对何美霞进行威吓,并与同伙逃离现场,将上述物品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12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等人去到翁源县建设一路19号4栋401房甘兆明家,撬门入室盗得现金2 900多元和组装电脑(价值2 500元)等物,后将上述款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县龙英路36号402房黄碧发家,撬门入室盗得佳能、索尼牌数码相机各一部,飞利浦、诺基亚牌手机各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及酒、茶叶等物一批,赃物共计价值4 950元。后将茶叶、手表交给邓家文,酒、相机、手机被朱某某、张某另外处理。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家文伙同邓敏红、邓秋生(均在逃)在翁源县龙仙镇田心小学门口,以刘华、赖成发等人盗窃所得大额款物未分赃款给邓家文为由,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刘华使用的黑色大众捷达小轿车一部(价值2万元)、现金2 300元及赖成发的戒指一枚(未估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邓家文在组织杨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邓家文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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