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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老人住院被挖眼 科主任护士长被免

2013-10-10 07:3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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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期间,广东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茂名市三院”)一位年逾六旬的病人,在病房内双眼被挖。院方称,挖眼系病人精神病发作时自己所为。不过病人家属不接受院方的这种解释,称等待警方调查。茂名市公安局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目前尚无结论。

  病人住院期间双眼被挖

  近日,广东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一位年逾六旬的病人,在病房内双限被挖。双眼被挖的病人叫黄超强,1946年生,今年67岁,是广东阳春县人。

  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家专门收治精神疾病患者的医院。黄超强的小儿子黄应远昨日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10月4日凌晨2点左右,茂名三院曾打来电话,但当时自己熟睡状态没有听到。早上7点半左右,茂名市三院一名主管医生打来电话,说他父亲的限睛出了问题,“他说很严重,我问多严重,他也没有说清楚,说已经转到了高州市人民医院。”

  黄应远称,他父亲今年3月份脑中风,在阳春县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并一直吃药到今年9月份。“他有时候胡言乱语,像小孩一样,不让他做什么他就会生气,但是没有出现暴力情况,”黄应远说,有朋友提醒,父亲的情况可能是精神出现问题,并介绍了茂名市三院。家人就于9月20日将黄超强送到了医院。

  黄应远称,将父亲送医时,院方说是封闭式管理,家人可以随时探望。10月1日那天,他们去医院探望父亲,发现他身体虚弱,需要人搀扶着才能走路。当时家人看到父亲脑门上有小肿块,医护人员说是父亲磕到门上所致。黄应远还给主治医生打电话,希望能给他父亲增加营养,

  “这才过了几天,就出事了。”黄应远说,4日傍晚,他赶到高州市人民医院时,他姐姐已经先他抵达医院。姐姐递给他一包东西,说是父亲的眼球。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告诉黄应远,其父亲被转送到该院时,双眼眼珠已经脱离眼眶。

  黄应远的哥哥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当时看了眼球,“亮晶晶的,非常完整,一点血迹都没有。”

  4日当晚,黄应远到茂名市三院附近的石仔岭派出所报警。

  院方称病人自残所致

  黄应远告诉记者,10月5日,他与其叔叔一起到茂名市三院,当夭医院召开了一个由护士、医生等参与的会,说其父双眼是发病时自己挖的,并介绍了当晚的情况。

  3日晚上11点30分,医护人员查房时并没有发现异常。当晚11点50分左右,1名医生带着2名护士再次查房时,发现黄超强的脸上全是血,医护人员就带着他去做急救包扎。黄应远说,院方称,在包扎的过程中,发现黄伯的眼球不见了,后来医护人员回到病房,在床底下找到了眼珠。

  医生有无听见房间内有异响,找到眼球的过程如何?黄应远说,开会时他情绪很激动,现在已经不记得医院是否提到这些细节。北青报记者试图就家属说法向茂名市三院核实,未果。

  茂名市三院一位梁姓办公室主任告诉记者,为了尊重病人隐私,房间内并没有摄像头。此事已经报告给卫监、公安部门。

  茂名市三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黄超强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医院已经安排其人住有监视窗口的病房。事发当晚,同病房的其他8名病人都已经被采取了约束措施,考虑到黄超强年纪大,就没有对他采取约束措施。

  院方称,黄伯家人国庆节来探视过后,黄伯的病情出现反复,“初步断定是属于自残。一个精神病人,在病态条件下,自己做什么都没有什么意识。”茂名三院副院长梁郁驰说,医院对病人病情评估不足,没有预料到发生这么大的伤害。

  科主任和护士长被免职

  据9日晚最新消息,因对黄超强在住院期间发生“挖眼案”事件负有对病人的病情评估不足、监管工作不到位等责任,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男一科主任和护士长已被免职,同时受到处理的还有包括值班医生在内的另外6个人,其中2个当班护士被解聘。

  家属不接受“自残”之说

  对于“自残”之说,黄超强的家人表示不能接受,“再傻的人都不会挖自己的眼睛,”黄应远说。他还表示,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精神病人是封闭管理的,出现这样的事情,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高州市人民医院限科医生罗毅是黄超强的主管医生,他告诉记者,黄超强是4日凌晨2点多钟转来的,当时2个眼球都已经脱离眼眶。由于当时并非他接诊,眼角膜等的情况他不清楚。之后,眼球被法医带走。

  医院:病人已无复明可能

  罗医生称,病人现在无生命危险,但已无复明的可能。此外,黄超强的意识目前未处于正常状态,医生无法和其正常沟通。

  黄应远的哥哥告诉记者,父亲现在可能还没意识到眼球没了,断断续续地说“为啥蒙住我的眼睛”,还用手去抓蒙在眼上的纱布,为了避免他抓纱布,医护人员后来将其双手束缚住。

  9日,记者致电茂名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高州市公安局已经介人调查,目前尚无结论。

  律师说法

  医院对病人有监护责任

  如果病人是自残,各方责任如何界定?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称,如果病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的自残由自身负责。但是,即使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所处的场所也被要求提供安全环境和服务。若是一个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残,从法律上来说,应由其监护人来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把病人交给医院,医院就应该承担非常重要的监护责任,值班医护人员也应负相应的责任,若情况严重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病人不是自残,又分两种情况。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称,如果病人被挖眼是其他精神病人所为,施暴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不担刑责,医院除了承担监管责任外,施暴精神病人的家属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病人被挖眼是非精神病人所为,医院承担监管责任,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记者 高淑英 摄影 梁运东 黄应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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