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映象网首页
男子照顾孤寡老人10年被赠房产 过户遭拒

2013-07-09 06:30:00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庭审现场播放老人签订遗嘱的视频资料河南商报记者 邓万里/摄

  庭审现场播放老人签订遗嘱的视频资料河南商报记者 邓万里/摄

  因为坚持10年照顾年过九旬的邻居老太李仲梅,今年53岁的李留俊被李仲梅赠予一套房子。

  李仲梅去世后,李留俊拿着遗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被房管局拒绝。

  遗嘱能成为房屋过户的依据吗?昨日下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特别组织2名法官、5名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共同探讨该案。

  爱心

  坚持10年照顾孤寡老太

  李留俊是郑州市中原区房管局的职工,和李仲梅是邻居,李仲梅和老伴一生没有子女,1992年,李仲梅的老伴去世后,李留俊就时不时去李仲梅家里照顾她。

  2003年,李仲梅的身体越来越差,从此,李留俊挑起了照顾李仲梅的担子,他管李仲梅叫“老干娘”。

  李仲梅的吃喝拉撒被他包了,他每年还要带李仲梅去一两次医院,医疗费就花了近10万元。

  在邻居眼里,李仲梅性格古怪,但李留俊没抱怨过。看见老太太生气,他会逗她开心,“老干娘,你想吃点啥?晚上我带你出去玩吧。”

  别人买来再好的东西,李仲梅都不稀罕,但即便李留俊买给她一个黑窝窝头,李仲梅都觉得是宝贝。

  去年,这份无私的爱心为李留俊带来了一块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

  回报

  老太立遗嘱,去世后把房子给他

  李留俊说,李仲梅曾多次向他提出立遗嘱的事,想把自己位于颍河路114号楼1层2号的那套46.45平方米的房子赠给他。

  但李留俊觉得,人活得好好的,立遗嘱不吉利,每次都搪塞过去。

  而且,他说自己并不在乎这套房子。“啥是爱心?我就图个良心上过得去。孤寡老人嘛,总得有个人照顾。”

  2012年9月19日,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李仲梅立下代书遗嘱,百年之后自愿把自己的房子和单位发的20个月的抚恤金留给李留俊,房屋和抚恤金归李留俊继承所有。这两位律师还拍下了立遗嘱的全过程,视频显示,李仲梅自愿按下指印。

  落空

  遗嘱未经公证,房管局不办过户手续

  今年2月20日,94岁的李仲梅因病去世。李留俊买了块墓地,把李仲梅和她老伴的骨灰安葬在一起,完成对李仲梅的最后一次照顾。

  3月27日,李留俊拿着遗嘱等材料来到中原区房管局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区房管局说,过户手续不全,办不了。”

  当天,他又来到郑州市房管局,得到的答复和区房管局一样。房管局称,要想给房子过户,必须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李留俊说,即便他带着录有立遗嘱全过程的光盘,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郑州市房管局看了以后仍不给办过户手续。随后,他把郑州市房管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郑州市房管局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李仲梅立下的遗嘱,留给李留俊房屋属于遗赠行为。但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除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外,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应经过公证,而该遗嘱并未经过公证。

  李留俊说,立遗嘱时李仲梅带着他到公证处为遗嘱做公证,但两个公证处看了年过九旬的李仲梅,都认为李留俊可能是在骗老太太的房子,没有为其办理公证。

  “我想着看能不能认定是继承,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立案庭说,继承官司需要老太太做被告,但现在老太太去世了,没有被告,法院立不了案。”李留俊说。

  争议

  善举该不该要回报?

  这个官司引发讨论:照顾非亲非故的人,这样的善举该不该要回报?

  在李留俊看来,别人如果要回报,可以理解,但自己啥都不图。“这是个良心事儿,别人看见了会说,这人是个‘好孩儿’。”

  庭审后,李留俊选择不再“争利”——撤诉。

  郑州市房管局的代理人表示,李留俊可以在工作时间任何时段内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会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创新

  组成“大合议庭”,扩大司法民主

  与平时庭审不同的是,该案不是常见的“1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3人合议庭,而是一个7人“大合议庭”,含2名法官、5名人民陪审员。

  中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刘黎青说,合议庭常常被诟病“合而不议”,因法官对案件有明显的优势话语权。

  为保证陪审员能反映民意,庭审组成了“大合议庭”,实行5人以上的合议制,“专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刘黎青说,大合议庭在成员总体素质上有重大提高,有机关、社区、商业、媒体等各行业的工作人员,保证正确运用法律。

  有人质疑,“大合议庭”会不会成为法院遇到敏感、疑难案件时,把责任推给陪审员的做法呢?

  刘黎青说,组成“大合议庭”能更好地倾听群众的心声,扩大司法民主权。法官的看法可能老百姓有意见,但通过陪审员从专业角度和普通群众角度的合议,最终作出的判决能让老百姓真心接受,并非法院推卸责任。(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线索提供:王新、若禺)

分享到:

      查看全部评论(0条)

      发表评论

      映象网>> 河南频道>> 正文

      最新消息

      热点关注

      新闻|财经|娱乐|女性

      教育|旅游|图库|社区

      帮助 - 广告 - 友链

      导航 - 收藏 - 顶部

      映象网手机版:hnr.c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