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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治超"新规处罚过轻缺乏强制性措施

2012-10-31 06:19: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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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治超”新规引发热议 处罚过轻缺乏强制性措施

  黄河公路大桥上,执法人员正在查处超载车。

  核心提示

  货车超限酿成的悲剧不时发生。10月19日,《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治超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少网友提出,治超征求意见稿一些条款过于“温柔”,很难管住超限运输的“路老虎”。昨日,记者针对网友热议,专门采访省治超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治超征求意见稿仍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但只剩下最后1天,有意见尽快提。

  规定

  1

  全省治超实行“部门协作”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以下简称治超)按照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治超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热议

  执法主体不明确,缺乏强制性措施

  省政府纠风办一位从事3年治超工作的“老纠风”告诉记者,治超首先应该明确执法主体,否则出现“集体闯岗”等问题根本无法有效追责。建议新出台的“治超”新规明确交通执法主体机构,比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或交通路政管理大队。

  此外,10月11日,记者在黄河公路大桥采访时发现,面对超限大货车“集体闯岗”或者停在远方“休息”,路政和交警部门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对此,执法队员也很无奈,虽然是联合治超,但每次每个流动监测站的检测点都是经过批准的,必须在指定地点执法,前后不能超过200米。而联合执法的张警官说,车停在乡间道路上,看着是超限,但司机不知去向,他们也无法督促车前行接受检查。

  采访中,一线治超人员则表示,新出台的规定缺乏强制性措施,没有操作性。例如,治超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仅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闯岗”,但没有针对“闯岗”这种恶劣行为的处罚措施。他建议,治理超限应该像治理酒驾一样,进行严厉处罚,才能有效杜绝超限超载。

  规定

  2

  发现超限货车 实行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对违法超限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治超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热议

  责任追究结果,如何让公众知悉?

  网友“爱乐活”说,近两年全省发生不少超限车压断桥梁的事故。例如,去年4月,一辆160多吨的超限超载货车和一辆近百吨的超限超载货车,在郑州市中州大道跨京广铁路大桥交会,大桥南端两个承重梁被压断。但这类事情到最终往往不了了之,没有听说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被追究责任。

  他对治超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提出质疑,发生重大事故后,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启动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结果,如何让公众知悉?

  回应

  发现超限车,要追究车辆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南省正在建立超限事故“责任倒查制”,目的就是将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目前,省厅正在起草《河南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发现超限车辆后,要追究车辆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责任。比如,一辆车在河南某地进行改造,变成超限货车,当地工商局长也要面临责任追究。除此之外,发现超限超载问题,还要追究到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轻则诫勉谈话,严重的要就地免职。

  规定

  3

  发现“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

  “县级以上治理货运车辆超限相关责任管理部门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5种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治超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

  热议

  处罚过轻,超限站变成“提款机”

  网友“芒果”说,很多超限超载监测站,正在变成“提款机”。一些流动治超点,开始向司机卖“月票”,一个月两千。买过后就不罚款。

  省治超办相关负责人说,全省一些地方的确存在某些超限站变身成为收费站,甚至以购买月票来代替超载罚款的行为。目前,全省正在进行严查。

  10月23日,记者走访省内一些超限站发现,不少站人数已经在100人以上。而按照超限站管理规定,一类站是40人,二类站是35人。

  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说,近两年全省公路收费站撤除力度加大,大量收费站工作人员来到超限站。由于经费紧张,一些超限站甚至1年都发不上工资。再加上制度管理漏洞,一些超限站变成“提款机”。

  他认为,治超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的处罚明显过轻,情节严重的才降级或者撤职,显然起不到威慑作用。

  规定

  4

  没有收费标准,可协商解决

  “本办法涉及收费或赔(补)偿的,有相关收费、赔(补)偿标准的,依据其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治超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

  热议

  应作出明确规定 避免“权力寻租”

  网友“M萨拉迪”说,强烈反对这一条款。该条款不仅不能有效治超,还会滋生贪污腐败。收费若无明文规定,难以避免吃拿卡要。急于过车的承运人往往选择贿赂或者屈从。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说,根据这一条款,首先,承运人本身无法估算收费标准,谈何协商。其次,让超限货车承运人与具有“是否让你过路”权力的部门协商收费标准,何谈公平?他认为,对于收费标准,政府部门应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权力寻租”等问题滋生。

  (记者 王磊 实习生 田丹丹 文 记者 晋远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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