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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好事将近 加装电梯有望成现实

2017-09-27 09:57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摘要] 老旧小区能不能加装电梯?修订草案明确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

  记者侯梦菲

  核心提示丨《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可以说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最重要的法律案。9月25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三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关少锋说,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修订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修订草案很可能迎来最后的三审,并获得通过。此次修订草案做了哪些修改?大河报记者梳理了多条焦点问题。

  焦点1

  上万人的小区咋成立业主大会?修订草案:超300户业主的小区,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此前记者发现,物业管理问题中,市民反映排在首位的问题就是业主大会成立难、工作开展难。

  现在我省一些物业小区规模很大,多则上万人,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很困难,让全体业主都参加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重点问题更困难,“甚至连开会场地都难以找到”。因此,委员们建议条例从实际出发让更多小区能成立业主大会。

  关少锋说,省人大法制委在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业主户数超过300户,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大会同业主大会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焦点2

  老旧小区、单位小区筹备业主大会,经费谁来出?修订草案:县级政府和单位为两者“买单”

  目前,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已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老旧小区、单位小区想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从哪儿出?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焦点3

  小区物业费说涨就涨,这事咋办?修订草案:物业要涨物业费,业主大会“说了算”

  在省人大法制委的调研中发现:不少市民交着高昂的物业费,却享受不到相应的服务。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后提出,物业收费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一些小区物业收费多年不变,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入不敷出,经营困难;2.个别小区违反程序乱涨价现象突出,业主意见大;3.少数小区个别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侵害了诚信缴费业主的利益,影响整个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因此,建议增加规范物业收费的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合理诚信的原则,同时物业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针对物业随意涨价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草案也明确规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缴纳。

  焦点4

  小区内的狗狗吓人、伤人怎么办?修订草案:业主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

  一些小区内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的18种禁止行为,其中就包括禁止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业主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对违法违规养犬、养犬人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环境卫生等不良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

  焦点5

  老旧小区能不能加装电梯?修订草案: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

  老旧小区能不能加装电梯?修订草案明确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

  不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需经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应当积极配合。老旧小区主管单位、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

  焦点6

  电梯卡人、困人、伤人,如何处理?修订草案:电梯“卡人”半小时,最高罚5000元

  如何避免电梯卡人?

  修订草案规定,物业发现电梯故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通知维保单位及时维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

  物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半小时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物业、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电梯达到报废条件,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的,对物业企业和维保单位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除上述几条焦点问题外,还有以下多个亮点值得关注。

  1

  物业要在显著位置公开公共部位“收支账本”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另外,还要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同时,规定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2

  为调动积极性,业委会成员可以有补贴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同时规定,补贴的来源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3

  业委会不可“任性”,违法做决定要担责

  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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