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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停车费调整需过半业主同意

2014-12-01 09:19 来源:东方今报

[摘要] 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9月1日,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就专门针对小区停车如何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东方今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小区的收费依然未按新规定,多数小区物业均称不知新办法的实施。究竟小区停车位收费价格如何界定?对此,郑州市物价部门给予了解释。
  【新规】小区停车位收费高低要过半业主同意
  究竟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如何界定,又由谁来监管呢?记者针对上述问题,对郑州市物价局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从今年9月1日开始,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如果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办法》中对小区停车收费实行了政府定价管理,对不同权属的停车服务收费明确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办法》规定,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副处长陈冀中解释,不管车位产权属于建设单位还是全体业主所有,只要是属于规划车位,都执行的是这一标准。
  在地面的不属于规划车位,像路边、公共场地上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经过征求意见,小区业主半数以上同意后才能收费,也按这个标准。
  【释疑】合同未到期仍按原标准
  那么,郑州市为何仍有小区的物业不按照新办法的标准来对停车收费进行调整?
  对此,郑州市物价局一高姓工作人员介绍,近段时间,该部门也接到不少市民的咨询和投诉,认为新规定已经开始实施,但是,不少小区却依然按照老标准收费。
  工作人员解释,业主首先要了解新办法实施之前,该小区的物业是否与业主签订有停车收费规定的合同,如果小区物业已经与业主签订了停车位的收费合同且合同没到期,又或者有的合同根本没有明确期限,那么,这样的小区就暂时无法实施新的办法,仍然要按照以前的停车位收费标准来收费。
  如果是新的小区,业主与物业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就要按照新的办法来执行新的标准。
  至于当时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期限或者是否合法,这就需要由法律部门来界定。
  目前,物价部门经过核实后,发现接到投诉的不少小区均是因为之前签订合同未到期。
  在记者的调查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经理透露,物价局新出台的办法,物业公司都知道,之所以没执行,一部分是因为合同未到期,但还有一部分则是看业主们的态度。业主们只要不去闹、不提,物业公司就当不知道。即使有业主询问,物业公司也会说没接到通知,或者说合同未到期。
  提醒
  小区停车违规收费
  举报他
  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物价部门出台新办法,就是为了维护更多业主的利益,规避一些小区乱收费。但因为是新、旧办法交替阶段,不少小区还存在一些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物价部门称,如果小区业主认为本小区物业对停车位收费有违规的现象,可直接向各个区的价格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称,《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张少春律师个人认为,开发商经过审批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收费,但作为业主们共有的地面绿地、楼宇间空地以及广场等地方,物业规划停车位是不能收费的;即使物业对地面车位进行收费,费用也是归全体业主共有。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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