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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新政后,购房出具社保补缴证明难倒购房者

2017-03-23 09:43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摘要] 3月21日,她手持社保部门开的连续缴满2年的社保证明,到郑州房管局办过户手续,但对方称,按照3月17日限购的最新政策,需社保部门开具“显示社保补缴具体日期”的证明。而她又折回社保部门时却被告知“证明开不了”。这是咋回事?

  

  有两个月份是补缴的,需要证明补缴日期是在新政发布之前。

  昨日,郑州市民刘女士向大河报记者反映说,她并非郑州户口,打算买一套二手房。3月21日,她手持社保部门开的连续缴满2年的社保证明,到郑州房管局办过户手续,但对方称,按照3月17日限购的最新政策,需社保部门开具“显示社保补缴具体日期”的证明。而她又折回社保部门时却被告知“证明开不了”。这是咋回事?你是否遇到类似情况?

  反映 

  限购升级,购房开证明时碰壁 

  26岁的刘女士是濮阳人,2014年大学毕业之后,一直在郑州工作。2014年5月,她应聘到郑州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实习期1个月之后,6月份正式转正,这时,公司开始给她正常缴纳社保,并补交了5月份实习时的社保。2016年5月,她从该公司辞职,又跳槽到另一家私企公司上班,而第二家公司却不给员工交社保。

  去年,刘女士在公司里认识了现在男友,今年过完年,二人就商量着在郑州买房。因男友也是外地户口,工作一直不稳定,只能以她的名义买房。

  今年3月,二人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3月21日,当她拿着郑州中原区社保部门开具的连续缴满2年的社保证明,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到郑州市房管局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还需要另一个证明,“2年社保中有2个月是补缴的,按照3月17日郑州购房新政策,需开个可以证明补缴的社保是在今年3月17日之前补缴的凭证”。

  刘女士说,她的第一份工作持续了两年,而公司缴纳的社保是从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正好满两年,其中有两次是公司补缴的,“但补交的日期一定是在今年3月17日之前”。

  之后,她再次手持身份证回到社保部门,对方却称,按照上级要求,他们仅能开社保缴纳证明,而无法提供其他证明。

  回应 

  没接到开“社保补缴日期证明”的通知 

  为何要另开一个证明?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郑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对非郑州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审核,凡属补缴且补缴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而刘女士缴纳的2年社保中有2个月是补缴的,按照新政策,“她必须要证明这2个月的社保是在今年3月17日之前补缴的,这是硬规定,没这个证明,我们没办法办理”。

  郑州市房管局上述负责人说,对于不存在补缴社保的非郑州户籍购房者,不存在类似情况。“新政策主要就是针对补缴社保这一情况的,因此,这个证明不能少”。

  那么,补缴日期的证明为啥不能开?昨天,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按照上级要求,他们只能开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这个单子中已显示哪个月份补缴了”,尚未接到开具“社保补缴日期证明”的通知。“这个证明单是系统统一打印的,补缴日期单是开不了的”。

  郑州市人社局上述负责人称,社保部门开具的证明也是有一定程序和要求的,不能随便开。“3月17日的限购新政,是郑州市房管局出台的临时性政策,我们也不能因为对方出个新政策,就要多开个证明吧!”

  说法 

  政策出台前,应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 

  昨日,郑州市人社局上述负责人提醒,对于郑州市房管局的限购新政,刘女士可通过原单位查找自己的社保补缴凭证,或通过银行查询、打印社保补缴凭证,以此证明社保补缴日期。

  但刘女士表示,当时,公司是通过支付宝为她缴纳的社保,根本没相关凭证。“3月17日限购政策升级后,补缴社保的可能涉及很多人,若社保部门不开证明,可能会让更多人犯难。”刘女士说。

  对此,郑州大学一名社会学专家表示,若刘女士通过银行也无法获取相关社保凭证,社保部门有义务为刘女士提供证明信息,而具体以何种方式来证明,社保部门可与房管部门沟通确定。“刘女士的遭遇再次说明,郑州相关政策出台前,急需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该专家称,房管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应提前与社保部门进行沟通。

  昨日,郑州市人社局上述负责人称,对专家的建议,她也会向领导及时反馈。若市民遇到类似麻烦,可拨打12333社保热线向他们反映,他们也会想办法进行解决。

  新闻帮帮忙>>> 

  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答市民提问 

  3月17日郑州限购新政出台至今,一直有读者向记者咨询“限购升级”带来的烦心事。对这些问题,记者对其一一整理,并咨询了郑州市房管局的相关部门。

  1问:买房签购房合同时,写了自己与前男友二人的名字。如今,二人分手了,自己是否会因名下1套房而限购?

  答:这种情况属于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情况,也属于“限购”。可由二人自行协商房子的归属,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确定在其中一人名下。而另一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的依据。

  2问:新政之后买不了房了,之前若给开发商交了定金,或给中介公司交了定金或费用,开发商或中介公司不退钱,该到哪儿去维权?

  答:因限购政策,购房者前期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诚意金等相关费用,开发商应予以退还;如果开发商不予退还,可到房管局信访部门等有关科室投诉。

  但购房者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双方签订有合同,属于市场行为。因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与服务,若双方关于退款问题协商未果,可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3问:对即将购房的市民来说,怎样才能提前规避因购房政策变化因素,导致开发商或房产中介的定金不退的情况?

  答:同开发商或房产中介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附加一条:如果因政策因素导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通不过,或者因“限贷”导致的无法交纳首付款,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或解除合同,开发商或中介公司需无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所缴纳一切定金、首付款和相关费用。

  另外,对方给出的承诺,必须是开发商撰写并经理签字盖章,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留存照片和录音,以防止对方后期耍赖。

(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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