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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子被要求只署单方姓名时“特殊金融产品”被呼唤

2017-11-30 09:19 来源:北京晨报

[摘要] 近期,一位读者向我们来信,称其同丈夫新婚快一年,两人计划近期买一套房子,但是因男方父母家思想较为传统,坚持要在房子产权上只署男方的姓名,让这位年轻的张女士备感别扭。

  离婚、离世,这是所有人都不愿遇到、却又无可避免的两件事情。但当我们不得不面对这类问题时,情感伤害固然可怕,但金钱上的纠纷更会让人手足无措。

  近期,一位读者向我们来信,称其同丈夫新婚快一年,两人计划近期买一套房子,但是因男方父母家思想较为传统,坚持要在房子产权上只署男方的姓名,让这位年轻的张女士备感别扭。虽然张女士也知道即使不署上她的名字,她仍然享有房子一半的产权,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让她觉得略感不安:

  张女士指出:第一,如果婚后出现纠纷,认定男方给女方赔款,但会有长时间的赔付过程,而这个过程,或许是张女士无法承受的。第二,没有房子,总归没有保障,男方可能凭借其在事业上的能力积累,几年后重新赚钱养家,可是女方可能因为在家庭上付出过多,职业能力弱于男方,拿到一半的钱后,再买同样资产的难度会远高于男方。

  但是,张女士亦不想因为这种事情影响夫妻关系,所以,张女士也不想过多纠结在房子署名的问题上。但是有些问题,她也想提前先咨询清楚。

  问: 婚后买房,男方父母出30%首付,男方银行卡还70%房贷。如果房子只记了男方名,离婚后房子的产权如何归属?

  答: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鞠秦仪表示,在这种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离婚后房子产权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7条特别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婚后,无论是男主银行卡归还贷款还是女方银行卡归还贷款,都是属于使用婚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不能根据银行卡署名来判定是“某单方出资”的说法。其次,男方父母出的30%首付,是属于父母给子女的“赠与”资产,默认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

  此外,还有律师指出了一种极端情况是:当男方还贷的银行卡,如果除了还贷之外,婚后无任何其他流水(婚前钱已经入账户),则很有可能会被归为“男方单一资产”。

  问题支招

  针对这个问题,北京晨报记者特别咨询了业内资深的保险人士和法律人士,发现当下还没有能规避“成为婚内共同财产”的金融产品。但是,也有一些小人技巧,可供理性、开放的小家庭作些主动选择。

  业内人士指出,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弥补女方一个单独的生息资产,或者是离婚后,能返给女方资金的一款生息产品。从保险上来看,小家庭可以以女方父母的名字为单一投保人,给女方或者男方买个保险产品,一旦离婚,父母可以选择退保,这样女方能得到一笔返还金。其次,可以买月返现型的金融产品,双方提前公证该产品归女方所有,这样女方就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处应注意的,关于保险单一投保人的问题,有保险人士表示,单一投保人是有特殊壁垒的,可以成为女方单独资产。但更多保险人表示,单一投保人不能避免保单成为夫妻共享财产。因此,购买保险时,应多方确认清楚,最好还是能补充一个公证协议。

  最后,支招的初衷在于解决矛盾,而非互相斤斤计较。最好的婚姻,是在各种尴尬或现实的难题中,不断去培养双方共同面对问题的责任与能力。当面对经济难题时,消极的应对容易在双方心里留下“疙瘩”,用平等、包容、彼此肯定、彼此退让的心态多沟通、多协商,或许才是正解之道。王爽/文

(责任编辑: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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