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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准岳父”名买房 女友分手房没了

2018-06-07 08:56 来源:广州日报

[摘要] 有些人为规避政策,对“借名买房”跃跃欲试,殊不知“借名买房”风险大,不仅亲戚朋友成仇人,房子也有可能拿不回。

  有些人为规避政策,对“借名买房”跃跃欲试,殊不知“借名买房”风险大,不仅亲戚朋友成仇人,房子也有可能拿不回。记者昨日从增城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宗涉及“借名买房”案件,当事人李某为了利率和契税优惠,借“准岳父”名买房,谁知赔了夫人又折兵。

  原告:借名买房 被告:是赠予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2013年欲出资购买某小区的房子作为婚房使用,但当时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经各有一套房,再购买就属于二套,需要支付总房款的七成作为首期,且银行贷款利率要上浮10%,且过户的契税要全额支付,不能减半。

  于是,李某用未来岳父王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因当时准备和女友结婚,也不好意思和未来岳父签“借名协议”。后李某因其他原因与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王某却说房子是赠给他的。协商不成,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庭审中,被告王某确认房子的首期款、按揭贷款、税费、物业费全部是李某出资支付的,但坚持是李某赠与其的,认为房屋应属于其所有。

  法院:可主张债权让对方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涉案房屋的出资人为李某,但是,该事实仅能证明李某对于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王某据此享有的也仅为债权权利,而并不足以证明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提醒:借名买房有巨大风险

  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并支付了涉案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是房屋的出资人,但因与女友分手后未来岳父否认“借名买房”,只能承担背后的苦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借名买房”隐藏巨大风险,该风险不仅仅是实际购房人方面,实际购房人和名义产权人均存在风险,甚至影响到善意第三人。

  法官提醒,即便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双方之间借名的合意真实存在,但借名购房的目的在于规避限购、限贷的政策、法规,此行为亦属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原标题:借“准岳父”名买房 女友分手房没了法院:男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出资 驳回其房子所有权主张

(责任编辑: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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