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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梯安全监管新规征意见 使用单位担安全主责

2013-06-14 16:12 来源:映象网—新闻广播

  映象网讯 (记者贺朋、朱奕名)国内电梯安全事故频发,责任难以认定,常常出现多方推诿扯皮的现象。河南省正试图解决这个“难啃的骨头”。近日,河南省质监局起草了《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负主要责任。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建设的电梯房,如今的使用年限正在逐步迈入15年至20年,这是电梯使用的“大限”。但由于维保不到位,又没有明确、统一的报废年限,许多电梯超期服役,带病工作。老旧电梯超期服役怎么办?这次,《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有了答案。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张新建说,“参照外省的做法,电梯使用15年以后要进行安全评价,评价以后再做处理。”

  不仅明确了电梯的停用报废制度,张新建说在新规里,对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将是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张新建说,“责任主体肯定是他们的,他们负管理责任这一块,剩下的责任再深一步追究,制造单位责任,维保单位责任,安装单位责任还有检验单位责任,在事故处理的时候都要涉及到。”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广泛,乘坐人员众多,电梯的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

  采访中,不少市民认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电梯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如果出现问题,物业公司应该首先承担责任。

  一位市民这样说道,“电梯出现问题在他日常监管当中应该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通知相关的电梯生产商和后期维修部门来进行维修,如果这个环节没有尽到职责出现故障导致事故的话,那主要责任是在物业公司。”

  许多市民认为,新规明确了电梯安全责任人,是对居民人身安全的有力保障。

  为了化解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无力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难题,新规还将借鉴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做法,对电梯实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张新建说,“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而且是特别容易出事故的一种特种设备,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提高这个事故的赔偿能力,可以提高特种设备责任单位的赔付责任。

  电梯安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作为责任主体的物业公司反映如何?是否赞成此项规定。

  郑州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周女士认为,“电梯出问题物业公司担责任”的规定很不合理,她认为,“因为电梯的生产、安装、维修包括后期的保养都是由专业生产电梯的人来承担的,出现问题的话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太合理,物业公司对这块不了解,毕竟我们不懂得专业知识。”

  也有物业公司认为,电梯出现问题应由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分工。

  按照质监部门的设想,让物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倒逼物业公司及时聘请正规的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这一观点,得到省内不少电梯维保公司的认同,河南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说,“如果出台这样的制度,物业公司肯定会把这个事儿放在心上,如果他们不重视的话责任是他的,他会更快的发现问题联系我们去维修,这样的话电梯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提高安全系数”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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