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规定电梯若“惊魂”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2013-06-22 07:06 来源: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 (首席记者 梁新慧) 近年来,国内电梯安全事故频发,而关于责任认定,常常出现生产方、安装方、维护方、使用方多方推诿扯皮的现象。今年5月24日,东方今报就以《多地频上演电梯惊魂 今报记者调查郑州电梯安全隐患》为题,报道了此事。那么,电梯出现了问题,到底该由谁承担主要责任?昨天,东方今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下发了关于征求《河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该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商和物业谁负责?

  【案例】2011年9月4日凌晨1时,大连沙河口区五四广场附近的一居民楼电梯里发生了一起命案。下班回家的吴女士在上电梯时突然被电梯夹住,但电梯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缓缓上升,最后女子被卡在两层楼之间,不幸死亡。而电梯生产商和物业公司,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全面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如何确定?办法指出,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年限和安全性有关吗?

  【案例】2012年5月8日,广州市天河区一家办公大楼内的电梯出现事故,在这里上班的张先生被电梯夹伤;而据该公司的员工反映,该电梯还经常出现滑梯、掉梯现象。员工们认为,这部电梯已经运行了18年,属于“老旧电梯”,早该更换了。而物业公司则称,电梯各项指标正常,拒绝更换。

  【办法规定】使用超15年须进行评估

  电梯的使用年限达到15年或者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且无法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应当予以报废处理。

  如何应对电梯突发事故?

  【案例】2012年4月14日,郑州市民黎先生拨打东方今报新闻热线投诉称,他居住在郑州百货大楼后面的小区,当天,他的家人被关在电梯里两个多小时,无人过问,这让他们一家气愤无比。“110、120、119接到求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而在电梯事故救援中,为啥不能立个规矩?”李先生说。

  【办法规定】赶赴现场急救一般不超1小时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另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针对维护保养的各类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电梯保养有哪些规定?

  【案例】从2011年下半年到今年5月份,在郑州CBD商务外环路某大厦上班的王女士,因为电梯经常出毛病,几乎天天爬楼梯。他们经常通过物业公司向维修人员反映,结果维修人员迟迟赶不过来。后来才知道,仅有的两名维修人员,竟然负责70多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忙得团团转。

  【办法规定】保养人员负责电梯不得超过30部

  维护保养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30部。

  此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您对电梯安全管理有啥意见,28日前可通过四种途径反映:

  (一)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发送电子邮件至:faguichu209@163.com;(三)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3;(四)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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