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冤狱案5名当事者:继续追究当年办案者责任

2013-07-03 07:58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田伟冬、陈建阳、朱又平、田孝平和王建平拿到了他们期盼已久的抢劫杀人案的无罪判决书,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鑑伟在庭审后向5人道歉,但是5人依旧表示,将继续追究当年办理抢劫杀人案的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责任。

  5人杀人罪名不成立

  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事实错误,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5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对陈建阳、田伟冬在1995年9月2日实施的盗窃行为,分别以盗窃罪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一年;对田孝平在1995年10月5日实施的两起抢劫行为,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法庭同时宣布,判决宣告送达后,5名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审判长当庭向5人致歉

  宣布无罪判决后,担任该再审案审判长的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鑑伟对陈建阳、田伟冬等5人表达了歉意。

  何鑑伟说,虽然浙江高院撤销了原判决,但17年的冤狱让5名青年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虽然不幸中的万幸,浙江高院在二审时做了改判,但最后的刑罚还是我们做出的,我们有责任,我代表齐奇院长(浙江省高院院长)、代表高院向你们道歉。”何鑑伟还表示,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赔偿,当地党委政府也有责任把陈建阳等人的生活照顾好。

  等了18年的无罪判决

  在何鑑伟宣布5人无罪时,5人家属热泪盈眶。“这一纸判决书,我们等了18年,现在拿到了,既轻松又难过,很复杂。”田孝平说道。在昨天的庭审中,一大亮点就是审判长当庭向5人道歉,面对浙江省高院这个不寻常的举动,5个受了冤屈的人并不是全都买账。

  “我不会感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8年前我就是带着他们的判决书去坐牢,如今他们给了一个公正的判决,只是改正了错误,仅此而已。”陈建阳认为,一句轻描淡写的道歉无法弥补什么都换不来的18年青春,“我的人生从1995年就已经改变了,失去了什么都没法挽回的东西。”相对于陈建阳,田孝平比较平静,他告诉记者,他接受今天浙江省高院的道歉,“毕竟当年判决我们死刑的不是这些法官,他们帮我们翻了案。”

  对于未来的打算,5个人都表示想多陪陪自己的家人,因为这18年来,家属所受到的压力要比他们还大。

  5人表示将继续追责

  关于国家赔偿的事,5个人都直言对此并没有想太多,反而是追究当年公检法失职人员的责任是目前最重要的。“18年的时间是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我现在还没想到赔偿,只想追究当年知法犯法的人。”王建平说。

  5人都表示,希望整个社会都来关注本案追责的发展,“只要这些人还在公检法的岗位上,就可能继续发生和我们一样冤屈的事情。”王建平透露,他仍然记着当年想要置他于死地的办案人员的样子,这些人应该受到严惩。“未来的路还很长,如果这些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判决,我一定会上访。”

  陈建阳告诉记者,现在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不再让社会上有下一个萧山5名青年出现,让走在大街上的人能够安全、踏实。所以追责这条路他们5人一定要走下去。

  5人都认为当年对他们刑讯逼供、起诉审判的办案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一步,他们将和律师共同商讨如何追责。

  □律师说法

  追责难度大但不能放弃

  辩护律师钟国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高院的宣判结果符合公众预期,希望未来通过这件冤案推动我国公检法在取证上的规范性。

  钟国林认为,在这个全国关注的冤案中,浙江高院能够以证据不足和无罪推定对5人做出无罪判决值得肯定。“其实这件案子并不复杂,如果当时公检法的任何一个部门能够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那么这5个人也不会白坐这么多年牢。”钟国林说,通过这件事也给公检法办案审案一些启示,公安去取证可以有些审讯取证技巧和技术,但是底线是不能搞人格侮辱和暴力威胁。同时检察院、法院则是要严格审查相关案件的证据,凡是有缺陷和疑问的,一定要坚决否定,监督公安的行为,不让这5个人的悲剧重演。

  对于追责,钟国林表示虽然难度很大,但是不能放弃。“由于已经过去18年,当时办案人员有哪些违法行为要恢复起来很难,包括当时的录音录像和审讯情节都需要证据。”不过钟国林认为有一个铁的证据是5个人都没有参与“3·20”和“8·12”劫杀出租司机的案件,但审讯中,5人却甘愿违心认罪,其中一定是有内情的,所以目前最重要的是搜集当年公检法失责的证据。

  他表示,接下来将按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和补偿。其中,国家赔偿是制度层面的,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相应方式计算得出,最高不会超过110万元;还有就是地方政府的补偿,这块相对浮动余地较大。

  >>解析

  1

  非法证据排除未直接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对6月25日再审开庭辩方律师提出的警方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不法证据获取手段,要求浙高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昨天的再审判决中并未直接体现。

  法院再审查明,今年6月27日,浙江省高院已维持并核准嘉兴市中院对18年前杀害徐彩华的真凶项生源的死缓判决,该判决证据直接证明杀害徐彩华的真凶系项生源,原判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作案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对陈金江案,法院再审查明,由于公安机关在该案再审期间的重新核查没有获取证明陈建阳等实施该起犯罪的客观性证据,且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的供述前后不一,在一些主要情节上无法印证,且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反映的情况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上述4人的有罪供述经查不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他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它的证明体系,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上述4人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提出对原判认定事实应予纠正的意见成立,原判认定上述4人抢劫、杀害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应予纠正。

  2

  两起严打背景下的劫杀案

  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在浙江萧山市(现杭州萧山区)发生2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3月20日下午,名叫徐彩华的女司机被抢劫杀害。这一天,正值当年萧山市“两会”召开。

  该案发生后,萧山展开了为期两个半月的“春季严打整治斗争”。据当时《萧山日报》报道,至当年5月18日,当地收容审查违法犯罪分子130名,“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严打结束后不久的8月12日,一名叫陈金江的出租车司机又在出车过程中遭杀害。

  后经警方排查,锁定田孝平、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5人为两起案件嫌犯。1996年9月,5人被捕。1997年7月,在没有指纹证据、主要靠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处5人有罪,4人上诉,浙江高院终审判处田孝平无期徒刑,改判另4名被告人死缓。

  2012年,警方侦查其它案件时发现该案新线索,认为萧山籍人员项生源应为徐彩华案嫌犯。今年5月30日,嘉兴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28日,浙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决定。

  在项生源案二审宣判前的6月25日,浙高院对陈建阳、田伟冬等抢劫、盗窃案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由省检察院指派的出庭检察员当庭承认,在当年“严打”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导致了错案发生。

  3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据了解,该案存在的疑问在1997年二审时便被浙高院发现,但当时仅“疑罪从轻”,改判田伟冬等3人死缓。而此前的1996年,我国《刑诉法》便已明确“疑罪从无”原则。

  今年1月,相关法官在接受采访时透露:“1997年,死刑案的核准权尚未收到最高法,浙江省高院在对该案复核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证据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来的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再说,当时也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纠错机制。按‘疑罪从轻’,省高院对5名被告人中的3人从死刑改判为死缓。这2起案件有2名司机被杀,如果当年证据真的非常确凿,高院一般是不会改判的。”

  对法院当年“疑罪从轻”的做法,时任田伟冬二审律师,并在再审中任田伟冬辩护律师的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本峰表示,这样明显存在问题的案件,法院当年宁可采取“疑罪从轻”的错误判罚,也不愿依法作出“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不排除万一错放人命案凶手,不敢承担责任的可能。

  综合京华时报记者 王晟《东方早报》《青年时报》《山东商报》报道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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