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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大幅减税是“积极财政”政策应有之义

2012-03-07 08:44 来源:新京报

  在总体税制没有根本性变化,对政府的收入增幅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这种结构性减税最终可能会再次演变成加税。

  在昨日的两会记者会上,有媒体记者提问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去年中国财政收入超过十万亿元,远远超过了预算增收,而且整个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是24.8%,大家很担心这是在与民争利。

  的确,在整体经济状况困难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不仅削弱了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而且增加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削弱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在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和通胀的压力下,不仅小微企业负担沉重,以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为主体的间接税的税制结构,更是直接导致商品价格的高企,增加了税收痛苦指数。

  面对“间接税过高”的质疑,谢旭人一方面认为不能简单地只拿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来衡量商品当中的含税量高低,但同时也指出,中国这几年推行的结构性减税,主要就是通过大幅度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将服务业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相应调减营业税等来减轻企业的负担。

  但不管如何计算,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论就宏观税负的总体水平而言,还是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例而言,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是比较高的。

  从宏观税负上看,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宏观税负应该在20%左右,中国目前的宏观税负保守测算应该在35%,和美国的总体水平差不多,而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重更是高达70%以上。这样,一方面是宏观税负总体水平远远超过了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水平,另一方面,间接税所占比重过高又掩盖了真实的税负痛苦指数。

  近几年,中央将“结构性减税”作为一项重要的举措加以落实,然而,就总体的税收状况而言,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财政收入的增幅却大幅度提高,增加的税收远远高于减少的税收,结构性减税本质上却成了名副其实的“加税”。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总体税制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否则,对财政收入增幅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这种结构性减税最终可能会再次演变成加税。从政府所提的具体举措来看,除了强调要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外,更有资源税和房产税等加税措施。这或许意味着,即使企业的增值税等流转税有所减少,但总体的税负负担未见得会降低。

  毫无疑问,中国目前的宏观税负总体偏高,这种税收负担不利于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在过重的税负下,企业也没有足够的动力转型。今年应把大幅度减税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限制政府收入增幅的同时,实质性地推动企业税收水平的降低,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奠定一个合理的税收基础。

  □马光远(学者)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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