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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高层谈防范错案改革:要让法官直接审案、定案

2013-06-14 09:11 来源:南方周末

(南方周末资料图)

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法院责任重大,必须坚持中立。 (CFP/图)

  原题:错案密集平反 最高法的想法和办法

  最高法院首次受访剖析错案成因与对策

  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月25日在广州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的讲话《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有学者认为,文章呼应了十八大强调的“宪法法律至上”理念,令社会看到最高法院的新气象,是近几年最好的一篇大法官文章。

  此次会议的简讯发出时,就引发法律界强烈共鸣。六千多字的讲话稿,对冤假错案成因进行深刻反思,强调公检法要相互制约、要重视辩护律师作用。

  “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

  “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

  “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

  无罪判决为何难?最根本的还是有罪推定思想。

  非法证据为何难排除?难点在于举证,也有待法官敢于坚持原则,只要认定刑讯逼供,就要把非法证据坚决排除。

  辩审冲突如何化解?法官要坚持居中、公正、独立,对于辩护人当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申请,法官依法能同意的都应该同意。

  聂树斌案为何迟迟没音讯?最高法院“很关注这个案件”,最高法院和河北省高院“毫无疑问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进入2013年,许多人发现法院在“变”,密集的错案平反最实实在在。舆论猜测,这是周强履新最高院院长后发起的一次集中清理行动。

  “我们没有搞运动式的统一行动,”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负责人否认了这种推测,“周院长很重视,发现一件,坚决纠正一件。”

  不过,几个重大错案相继曝光,震动了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长文对冤假错案作出直率反思。他说,冤假错案给法院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强调“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

  究竟哪些问题导致法院在疑案判决中出现偏差,哪些现实困难让法官无法作出无罪判决,什么样的司法积习左右着法官判决,怎样的制度变革能从根本上减少冤错案的发生。近期,最高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司改办负责人和相关资深法官及有关学者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

  他们总结了在这批错案中暴露出的三大审判问题:没有坚持居中裁判,和公检配合多、制约少;疑罪从无原则没有得到坚持;非法证据难以大胆排除。“这些方面我们都做得不够好,不够有决心。”

  据透露,最高法院相关部门正在起草一份《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将对错案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给出“药方”。

  有罪推定思想还未根除

  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布,福清爆炸案五名上诉人无罪。

  法院敢于如此下判,勇气非凡:这两起案件得到纠正的背后,既没有被害人“死而复生”,也没有“真凶”出现。

  同样是平顶山中院,既可以两次判李怀亮死刑,也可以宣告他无罪,标准极为分裂。在错案中二审法院(一般是高院)的表现则往往是很“纠结”:屡次发回重审;“留有余地判死缓”,即“疑罪从轻”;或干脆搁置,即“疑罪从挂”。

  其实,真凶浮现与否,不应当是宣告其他人无罪的必要理由。在法治社会,“疑罪从无”是基本常识,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继续追查真凶,那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早在1996年,“疑罪从无”就写入了刑诉法。外界普遍疑问,中国的法院为什么很少直接作出无罪判决?

  最高院对此作出解释: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总体上非常低,主要跟中国的诉讼结构有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能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也适用同样的证明标准,达不到标准就不能提起公诉;法院定罪也是这个标准。同样一个案件,同样一个证明标准,不同的三机关办理,无罪判决的案件自然就少了。

  最高法一位资深法官还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最严格的证明标准,比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更加严格。执行这样的标准,进入中国法院的刑事案件,无罪的可能性确实会更低。“这些冤错案件,没有坚持这个证明标准,所以就出了问题。”

  综观几个典型错案,“最严格的证明标准”都走了形,有的甚至凭口供就作出死刑判决。在福清纪委爆炸案中,当时某领导曾指示要根据“两个基本”,将该案办成铁案。一位资深刑事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个基本”是严打时期的刑事政策,当时的司法环境是以惩治犯罪为主,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要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但实践中变成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

  最根本的是有罪推定思想。一些法官在开庭之前,可能已经潜意识里将被告人当做“犯罪分子”,在庭审中更表现出偏向控方的倾向性,甚至给人“未审先定”的感觉。一些律师提出无罪判决率太低,是在抱怨辩护工作不被重视。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在一审和二审时,律师都曾指出DNA样本与被告人比对不上,很可能是第三人作案,但法庭“不理睬”。几年后,警方重启DNA鉴定,果然比对上了另一个死刑犯。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沈德咏说,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不仅存在,而且还比较大”。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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