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74岁老人起诉儿媳孙子索要厕所使用权

2012-11-15 07:57 来源:重庆时报

  “儿子买房的时候,我出了8000元。” 儿子病逝一年后,74岁的张福生将儿媳和孙子一起告上了法院。由于房产证写的儿媳刘芳的名字,张大爷要求继承儿子的部分房产,还有厕所的使用权。

  儿子去年病逝

  20年前,张大爷的大儿子张强与刘芳婚后很快有了儿子小杰,还在巴南区南泉街道买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子,上下六间,一共144.66平方米。张大爷跟儿子一家住。

  申办房产证时,儿子只写了媳妇刘芳的名字。

  2011年2月,张大爷的儿子不幸病逝。张大爷说,儿子病逝后,他生前所在公司曾经赔付了4.5万元。

  今年6月,张大爷将儿媳和孙子一起告上巴南法院,要求继承其中两间房屋,继承4万元存款,以及厕所的使用权。

  “你说出了8000元,证据呢?”庭审时,儿媳只同意分割一间房子给公公,并称丧葬费就花了4.3万元,还欠了2.5万元的外债,“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张姓一家的共有财产。”

  老父也是继承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的遗产。在这起案子中,被继承人张强生前与妻子刘芳共同购买一栋两层楼房子,其中一半的所有权,应认定为张强的遗产。

  “张强生前没有立遗嘱,应该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庭审法官介绍,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经过查证,由于张强的母亲已经去世,因此张强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张强的父亲、张强的妻子和张强的儿子三人,“被继承人张强的房屋遗产面积为72.33平方米,三个继承人分别继承24.11平方米。”

  昨天,我们从巴南法院了解到,法院在综合考虑张大爷的意见后,一审判决由张大爷继承儿子一间17.7平方米的房子,同时对楼房底楼的厕所享有使用权。

  (记者 聂炜昌)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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