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判离还是判合 这让法院法官很头痛

2012-11-03 07:2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妻子意外伤残,丈夫执意要离婚;面对已经无法挽救的死亡婚姻,法官该如何判决?11月2日,省高院和郑州中院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就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暨婚姻家庭纠纷案进行座谈,省高院和省妇联及郑州大学的专家学者,现场点评全省各法院民事法官遇到的难题。

  两个案例:妻子意外伤残,丈夫执意离婚

  郑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闫明列举的两个真实案例引起专家关注:2005年8月,一对结婚不到3年的南京小夫妻跟朋友一起驾车出游,途中遭遇车祸,27岁的妻子脊椎严重受伤后高位截瘫。最初两年,丈夫也曾日夜陪伴照料,可琐碎而繁重的护理使丈夫最终萌生退意。从2008年至今,丈夫先后4次起诉离婚,而女方则哭喊着坚决不离。因此,男方4次离婚都没得到法院的准许。郑州的中牟法院也遇到类似案例,2003年,一对刚结婚3天的小夫妻骑摩托外出时发生车祸,新婚妻子一级伤残,从此再也没站起来。同南京的案件一样,丈夫在前两年还能尽到照料义务,之后丈夫就以各种理由不再回家。2005年以来,丈夫已3次起诉离婚,女方也坚决不离。男方的前三次离婚起诉,均被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一个调查:判离还是判合,让法官很头痛

  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究竟感情不好到什么程度才算确已破裂,并无明确标准。郑州市去年审理民事案件32250起,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就有13000起。以郑州二七法院为例,自2011年1月至今年5月,该院受理的645件离婚案中,判决“不准离婚”的占296件。其中不乏第三次、第四次起诉者。由此引发观点碰撞。有人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可能造成夫妻双方新的矛盾;有人则认为,设置不准离婚的法律制度,就是要对离婚自由合情合理地限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是非很难定论。

  一个建议,应出台规定,限制不准离婚次数

  两起案例判决,法官照顾弱者的善意也体现了法院的无奈。但用限制夫妻一方离婚自由来维系一种“死亡婚姻”也很不人道。现场专家诊断认为:从感情而言,中牟的离婚案中,夫妻早已没有感情可言。女方之所以坚决不离,是认为车祸是男方造成的,男方现在要抛弃她,坚决不能让其如意。而男方虽要求离婚,却对女方生活不作安排,也不愿有所付出。

  而法官在当事人信访甚至扬言自杀的压力下,往往会以“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处于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也就形成了夫妻一方多次起诉离婚,多次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特殊情形”。

  尽管很不人道,但该如何应对类似死亡婚姻,法官很是犯难。专家建议,最高法应适时做出司法解释,加强法院对不准离婚次数的限制。基层组织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帮教和关爱,对危机婚姻进行多方位挽救。(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袁晓帅)

责编: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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