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的车辆肇事 车主也需担责

2013-01-30 07:0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朋友因有事借车,车主毫不犹豫地答应,没想到发生导致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车主因未依法投保车辆交强险,被伤者一并告上法庭。1月28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肇事者赔偿2受害人经济损失120647.52元,车主则在交强险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12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宋明因有事借车,一向仗义的朋友张强毫不犹豫答应,2012年5月18日,宋无证驾驶朋友张的豫A号牌轿车,与前方张林与张浩共坐的电动车追尾,造成张林及张浩受重伤。住院治疗40天后出院,经一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张林为9级伤残,张浩为10级伤残。

  警方认定:宋明无证驾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全部责任。后经查明,事故发生时,张强的车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住院期间,肇事人宋明在支付1.5万元医疗费后,便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无奈之下,张林、张浩2人遂将宋明及车主张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2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45693.5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明无证驾驶汽车,与张林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张林、张浩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宋又驾车逃逸。根据公安局作出的道路责任划定,宋明负全部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人物为化名)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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