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天新娘不辞而别 法官介入化解彩礼纠纷

2013-03-06 06:55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一对90后青年,洞房花烛仅过了十天,新娘便不辞而别,杳无音信。男方要求女方家退回彩礼,女方则向男方家“要人”,事情越闹越大。近日,虞城县法院法官及时介入,终成功化解了这起充满火药味的彩礼纠纷案。

  2012年正月,李男和王女经人介绍订婚。当日,李男经媒人之手转交给王女彩礼折款16000元。八月中秋“要好”时,李男转交彩礼4000元。腊月二十,李男经媒人之手转交女方房屋补贴款50000元及“三金”折款10000元。腊月二十六,李男和王女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料一块生活后,因双方性格差距太大,结婚10天两人大吵一场后,王女便扬长而去,不知所终。男女双方因为善后事宜越闹越僵,李家多年打工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都送了彩礼,事已至此,他想要回彩礼。王家则要求必须先由李家把女儿送回娘家,否则免谈彩礼之事。无奈之下,李家诉至法院,要求王家返还彩礼款8万余元。

  虞城县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接待法官在全面掌握案情后,为不误双方当事人及时外出务工,遂当即决定电话通知被告王女之父到庭接受诉前调解。该案的诉前调解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彩礼范畴的财产,女方应当依法返还。同时,诉前调解承办法官向双方建议,应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6个小时过去了,法官真诚调解,最终打动了差点引起群殴的双方当事人,让他们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记者祁飞 实习生 章衡 通讯员 丰新华 何文学)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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