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发布仨减刑典型案例 6类减刑需开庭审理

2015-07-03 12:26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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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现场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通讯员 苏晓光)7月2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洛阳中院)召开减刑、假释新闻发布会,驻洛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洛阳中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参加。

  发布会上,洛阳中院副院长刘宝介绍说,目前,洛阳市中院承担着洛阳全市范围内4所监狱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平均每年审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达3000多起,在全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中占有较大比例。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等6类减刑、假释一律开庭审理。今年,洛阳中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数将达到所有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总数的40%以上,并做到减刑、假释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布,确保了透明、公正。

  随后,洛阳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牛晓萍通报3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强就减刑、假释案件中案件提请的程序、案件的公开审理以及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的减刑、假释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案例一 宋某减刑案:

  嵩县男子宋某生产销售注水、含“瘦肉精”猪肉,被判刑10年6个月,目前在驻洛某监狱服刑。宋某在服刑期间努力“挣分”,获得表扬6次,监狱提请对其减刑十个月。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宋某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属严重危害民生犯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宋某的改造表现及其所犯罪行、情节和原判刑罚情况,评议后当庭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案例二 闫某不予减刑案:

  被告人闫某,男,河南省登封市人。2009年11月其子因意外事故身亡,闫某领取其儿媳王某及孙女抚恤金17万元,因分配抚恤金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闫某支付王某人民币12万元,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闫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闫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2次,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五个月。洛阳中院认为,闫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闫某不予减刑。

  案例三 关某不予减刑案:

  被告人关某,男,原系平顶山市某银行营业所副主任,1997年5月至1998年5月,关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多次挪用公款2700余万元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个人侵吞公款30万元,上述款项案发后至今未追回。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关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10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提请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洛阳中院认为,关某的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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