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发布知识产权五大典型案例

2016-04-25 14:1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通讯员谢振国)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13年以来,洛阳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35件。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64件,商标权纠纷案件281件,著作权纠纷案件335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3件,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2件。

  4月25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3年以来洛阳知识产权五大典型案例。

  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某利用“淘宝网”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的“波司登”蚕丝被,销售金额达165745.34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与知识产权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共同形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防护网,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全球化 和科技的发展,假冒和盗版问题日益严重,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随之扩大和提升。近年来,随着当下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也成为知假售假的高发领域。本案中的淘宝店主卖假货侵犯知识产权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网购是由传统交易方式发展而来的新型交易方式,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都应遵法守法,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洛阳某厂诉于某专利权权属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是一家有着30年历史的经营纺织机械及配件制造的机械厂,于2004年开始就相关系列项目进行开发计划,被告于某一直为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于某在2011年离厂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认为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在机械厂主要负责技术工作,并参与了涉案系列项目的研发,其申请的专利是在离开该厂后1年内作出的,且是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该专利应属于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

  典型意义: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专利权权属争议,尤其老员工从公司离职后把在原单位参与研发的技术以自己的名义去提交专利申请,此类行为并不少见,权利归属备受关注。本案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认定,提振了企业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信心。

  磊若软件公司诉洛阳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磊若软件公司系“Serv-U FTP Server v6.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在例行软件监测过程中,发现洛阳某公司官方网站正在使用原告一款软件,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磊若软件公司对涉案的软件享有著作权。而被告网站的对应IP地址的服务器使用了上述软件。且被告未就其复制使用涉案软件的合法授权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行为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件,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统筹兼顾本国利益和外国利益,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注重维护和提升我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某公司洛阳新都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七匹狼”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服装,其价格低廉、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商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假冒七匹狼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能够提供完整的购货凭证,具有合法来源,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在商标数量繁多、商标意识参差不齐、商品流通环节中更加注重便捷、效率的客观情形下,本案对被告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意见的采纳体现了对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具有明显主观过错的商品经营者的保护,但该商品经营者仍应停止侵权,避免对权利人继续侵权。

  刘某诉洛阳某医院侵害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公开媒体及网站,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商业宣传物品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商业宣传物品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图片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易如反掌,而一些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随意下载图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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