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一住户房屋被拆补偿未兑现 开发商被指耍赖

2016-03-28 11:20 来源:映象网

房管局退休职工杜淑萍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房管局退休职工杜淑萍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 王绍伟)“房子被拆后安置协议也签了,多出面积的钱也交完了,别人的房子都已经交付住上了,可是我们的房子开发商却一直不给。”日前,平顶山市房管局退休职工杜淑萍老人向映象网记者反映,她在单位分的房子被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占用。按照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杜淑萍老人应该得到一套补偿房屋,但开发商并没有按照约定去履行协议。

  杜淑萍老人说,她是平顶山市房管局的一名退休职工。1970年参加工作时一直没有住房,到了1979年要结婚时,房管局分给她一套位于平顶山市光明路与矿工路交叉口东南角处一套房屋,杜淑萍老人和家人一直居住于此。1996年,平顶山市房管局又给她发放了房产租赁证,以此证明该住房为杜淑萍老人合法所得。

  “2012年的7月份,我突然发现外墙上贴了一张告知书,说房屋要拆迁。”杜淑萍老人说,此前她没有接到任何单位告知她所住的房子要拆迁。随后,她向拆迁人员提供了自己的住房证明等待开发商找她协商。然而,两个月过去了,始终没有人和她谈及拆迁补偿事宜。“到了9月份,我正在上厕所,突然听到家里院墙被推倒了。”杜淑萍告诉映象网记者,后经过其家人的极力阻挡才制止住了开发商的拆迁行为。

杜淑萍提供的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实测的房屋面积证明

杜淑萍提供的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实测的房屋面积证明

  2012年12月份,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杜淑萍老人和开发商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拆迁安置赔偿协议。映象网记者从杜淑萍老人提供的协议书上看到,其中第三条约定:乙方杜淑萍同意将自己的二层楼房由甲方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拆除;第五条约定:甲方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将新建临光明路单元7层西户G户型房屋补偿给乙方杜淑萍;协议第六条还约定: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杜淑萍需要向甲方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两万元房款作为超出面积的自缴款,若未按时支付则该协议无效。

  杜淑萍老人说,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她便主动向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两万元的房款,自己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也由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一并收回,只给她留下一份加盖公章并注明原件已移交友信公司的复印件。本以为事情到此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可杜淑萍老人苦苦等了两年后的2015年6月份,已经完工的楼房陆续交付他人入住,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并没有通知杜淑萍老人去领取钥匙。

  “后来我们就不停的去找开发商要房,可是他们老板根本就不给我照面,打通电话了总是说在忙就匆匆挂断电话。”杜淑萍老人的儿子万先生说,开发商说不给他们交房子的原因是房管局给他的证是假证。“让我去房管局开个证明,说只要房管局开了这个证是真的就给我分房子。”

  对于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给出这样的说法,杜淑萍老人既气愤又显得无奈。“证件上加盖有平顶山市房管局的公章,还有经办人的签字,他(开发商)怎么就能认定是假证了?简直就是耍无赖。”杜淑萍老人说,她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确实是在1996年经房管局出具的,经办人现在虽然都退休了,但还可以去找他们调查。“开发商说是假证,那他们应该拿出我这个证就是假的证据来,凭啥要我去开证明?”

杜淑萍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杜淑萍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为了解事情的真相,映象网记者和杜淑萍的家人一起来到了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办公室的一赵姓工作人员称,杜淑萍老人拥有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公司已经派人去房管局查过,“证件有问题。”对于公司人员去了房管局的哪个部门,找了哪个人查了?该工作人员并没有答复。“你们去房管局让出一个不是假的证明过来,我们立马就给你房子。”赵姓工作人员向杜淑萍老人的家人建议。当记者提出能不能将公司收回杜淑萍老人的证件返还给杜淑萍时,该工作人员又称不知道证件在哪里。

  杜淑萍老人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到底是真是假?3月25日下午,映象网记者来到平顶山市房管局了解情况。该局办公室田主任告诉记者,因杜淑萍老人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年份太久,况且原来的房地产管理所已经不存在,现在无法查证该合同的档案在哪里。“你要让我现在联系哪个部门去查这个手续,我还真不知道该让哪个部门去查。”田主任说,杜淑萍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上两个经办人的名字他一个都不熟悉。

  “杜淑萍我认识,因为我来房管局上班的时候她还在局里。”田主任说,针对开发商说证件是假的,他也不能认同。“开发商当初干啥去了?现在人家房子也拆了,你说是假的就是假的?”

  律师点评:

  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何拥军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上述事件中,杜女士与开发商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按照协议约定,杜女士已履行了腾退房屋、上交证件、支付差价款2万元等合同义务,现开发商不按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应属违约行为,杜女士可在与开发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至于开发商所称杜女士提交的房屋租赁证涉假的说法不能成立。第一、开发商在与杜女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应对被拆迁安置的房屋状况已有充分了解;第二、若杜女士的房屋租赁证涉嫌造假,或者是杜女士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存在欺诈,开发商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从2012年12月份签订协议上交房屋租赁证和租赁合同原件,到2015年6月份,杜女士找开发商交房期间,开发商从未提到过杜女士证件涉假,也未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行使过撤销权,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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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