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人争吵儿子前去“助阵” 致人轻伤被判刑

2014-08-22 08:2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苗合理 李献民)被告人班某见其父亲与人发生争吵时,不仅没有劝阻,反而上前“助阵”,结果致人轻伤触犯刑律。8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班某见其父亲在其院外与本村村民陈某某吵架,即从家中拿一镢头把打陈某某时,在场的陈某某的儿子即用右手去挡,被班某用镢头把将其右手打伤,致陈某的儿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儿子的伤属轻伤二级。同年2月18日,被告人班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班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班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班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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