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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五区域不得建公墓 公益公墓登记

2014-05-09 18:00:00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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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讯 (记者 蒋宇飞)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不得向其他人员出售或者提供墓穴……5月9日,记者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下发实施,我省将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

  五类区域不得建公墓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及其设施。

  《办法》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相邻的行政村联办,其建设数量和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

  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另外,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级公益林地、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等五大类区域禁止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实行实名登记禁止转让

  按照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不得向其他人员出售或者提供墓穴。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同时,也不允许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和修建宗族墓地。

  另外,《办法》对实行墓穴安葬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人墓穴要控制在4平方米以内,双人墓穴要控制在6平方米以内;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据了解,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的,将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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