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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原副总编涉杀妻受审 先判死缓后无罪

2013-10-30 07:42 来源:新京报

  2、是否为死后焚尸?

  【检方】

  死者姿态舒展应为死后焚尸

  北京市消防局一名火灾调查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称,据现场钢架等物品的碳化程度,说明火势是从中心起火点迅速燃烧起来,也就是说火灾属于“明火”,区分于烟头引发火灾的“阴燃”。事后消防部门也排除了电线引发火灾的可能,因此初步认定有人故意纵火。

  其同时提出,一般因火灾死亡的人身体会呈现“斗拳状”,属于被火烧时的本能保护,且尸体位置应背离中心起火点,但本案中马某身体姿态舒展,且尸体发现位置靠近中心起火点,结合尸检报告中关于气管内是否有异物以及心血中是否有一氧化碳等证据,认为应属于死后焚尸。

  【辩方】

  高压水枪冲击或能改变姿态

  赵运恒称,2007年一审时就有两名参与救火的消防员出具过证言,他们称当时曾用高压水枪冲击起火位置,不排除马某的尸体曾经被冲击过,发现尸体的位置并非第一现场。

  “明火是从起火点迅速燃烧?多快算迅速?”赵运恒拿出一份检方提交的有罪供述,称在这份经检方认可的证据中,常林锋称刚开始闻到焦煳味的时候他出来过,回到家待了1小时20分钟后又跑出来,“如果是明火的话可以待这么长时间?”赵运恒称,不排除火灾是烟头或电线引发。

  3、是否遭刑讯逼供?

  【检方】

  当庭播放审讯录像

  公诉人当庭播放了一段时长为15分钟的审讯录像,称当时常林锋正在有罪供述,表情平静、表述流畅,而且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

  此外,检方还宣读了积水潭医院一位医生的证言,其在2007年着火时曾参与救治常林锋,其表示烧伤之后的挛缩、疤痕、僵硬都是正常现象,依据个体差异而程度不同。

  【辩方】

  有罪供述时间相对集中

  赵运恒称,案发后常林锋始终不承认杀人,此后上百次审讯中也仅有10多次是有罪供述,全部集中在海淀分局预审期间的10余天里。常林锋举起严重变形的手称,2007年6月28日刑警将他从医院带走后,因拒绝认罪刑警就将他尚未痊愈的双手、双臂反绑在铁椅上,还对其进行超强提讯令他丧失意志力和辨别力,这才做了有罪供述。现在暂获自由经过7个月四次手术治疗后,左手已经恢复手形,也恰恰证明了他之前并未得到应有的治疗。

  ■ 回顾

  六年四次受审

  2007年5月16日凌晨 中央财经大学家属楼发生大火,该校女教师马某尸体被发现,警方综合证据认定,马某丈夫、时任《中国电子报》副总编辑的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0年5月 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常林锋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尸体运至单元楼楼道内纵火焚尸导致火灾。一审判决后,常林锋在看守所内写下万言书称遭遇刑讯逼供。

  2011年4月15日 北京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3年3月20日 市一中院重审认定现有证据不足,当庭宣告释放。市一分检随后抗诉,市检察院支持了这一抗诉,北京市高院于昨日再对此案进行二审。

责编:程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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