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守的链条
两份起诉书:从贪污到滥用职权
2010年5月5日,常恒光被焦作市马村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两周后又被逮捕。他失去自由时,正在焦作市一家医院等待诊治。
诊治是因为他心脏有问题。2010年4月20日,常恒光正在武陟县政府大楼内开会,就曾被焦作市检察院调查人员带走。据其自述,他被羁押了25个小时,其间遭遇刑讯逼供,诱使心脏病发。
在这两次失去自由之间,常恒光曾主动找到焦作市有关领导和组织部门,汇报自己的遭遇,解释被调查的事件。据常妻孙鸣君称,领导并未对他的喊冤有明确表态,只是让他安心工作。
案卷显示,早在2010年3月初,焦作市检察院就开始调查常恒光参与的迎宾路一加气站拆迁补偿一事。常恒光的下属祝德华,和借用拆迁公司执照参与拆迁的康春红,都被传讯作出多次讯问笔录。
当时,常恒光即已获悉。他找到祝德华的家人商议,又录下与祝德华的谈话,还到审计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试图自证清白。不过,这些似乎都显得徒劳。
焦作市马村区法院2011年1月17日的起诉书称,2008年6月至10月间,时任焦作市拆迁办主任常恒光伙同另一被告人康春红,假借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焦作市拆迁办签订迎宾路改造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费用为140万元,后由康春红支付给被拆迁方焦作华龙石化公司和宏达运输公司共计30.6692万元,余款109.3308万元被非法占有。
除了这笔拆迁款,常恒光还被指任拆迁办主任期间,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1.8万元。
在历经三次开庭之后,2011年11月中旬,马村区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是“证据发生变化”。
2012年1月12日,马村区法院起草了新一份起诉书。这份起诉书中,已经没有了对同案嫌疑人康春红的指控,常恒光在加气站拆迁中的作为,也由涉嫌贪污更改为滥用职权。
起诉书称,2008年6月至10月间,在焦作市迎宾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中,市政府安排由焦作市拆迁办负责迎宾路与龙源路十字口西南角加气站及附属设施的拆迁,时任拆迁办主任常恒光在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借用拆迁公司资质的康春红达成协议,约定拆迁费用140万元,后由康支付被拆迁单位30.6692万元,余款109.3308万元未进行项目变更、预算调整,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马村区检察院拒绝向辩护律师解释,第一次起诉被撤回,所谓“证据发生变化”的细节。
“其实是证据不足。”辩护律师李会清说,检方第二次起诉提供的证据,与第一次并没有什么“变化”。(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两个补偿金:从171万到31万
在焦作市华龙石化公司办公室主任卜五七的记忆中,常恒光和他的拆迁办都很霸道。“他口口声声说这是市委书记的工程,不配合的话就找税务局和检察院查我们。”涉案的加油站,正是华龙公司的产业。而加油站所在的地块,则属于焦作市宏达运输公司。
刚被告知要拆迁时,宏达公司董事长秦海生委托华龙公司与拆迁办交涉。根据秦海生的说法,这块地共5亩,价值600多万元,最低不能少于300万元。
案件进入诉讼后,常恒光的辩护律师也以拆迁地块附近的政府出让地价为证,指出被拆迁的项目仅地价就超过400万元。
向宏达公司租地经营的华龙公司的加气站生意也非常好,姑且不说硬件设施,拆迁前每天的营业损失就有七八千元。为此,华龙公司曾向拆迁办提出了89万元的造价表。
不过,宏达公司和华龙公司分别只获得了24.3万元和6.3万元的补偿。让这两个公司感到愤怒的是,实际补偿金与政府下拨补偿金之间的差额,让常恒光身陷高墙。但对他们的压价,也成为常恒光拆迁有功,为政府节省经费的辩护理由。
案情大体经过并不复杂:2008年8月28日,焦作市政府下属的建设投资公司与焦作市拆迁办签订《焦作市迎宾路改造工程用地及拆迁补偿协议》,确定涉案加油站及用地拆迁补偿费用为170 .78万元,财政评审报告则由市政府拆迁办和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负责提供。
同一天,焦作市拆迁办又作为甲方,与焦作市地震局职工康春红所代表的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支付对方拆迁费140万元,一次性包干解决加气站项目的拆迁。当时,康春红借了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公司的资质。
第二天,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市财政局请示支付170.78万元的补偿款。
2008年9月17日,焦作市拆迁办也向财政局打报告,称“拆迁单位多次催要拆迁费用”,要求尽快拨付,7天后该款到达拆迁办账户。
一周后,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公司向拆迁办开具了收款发票。
又过去了两天,被征地方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拆迁款24.3692万元。
2008年10月8日和10月15日,华龙石化公司分两次共收到拆迁款6.3万元。
至此,这起拆迁似乎已告圆满。尽管华龙公司和宏达公司都对拆迁款数目非常不满,但和一般老百姓不一样,他们没有去上访,也没有去上网。
“我们还要做生意,谁敢跟政府作对?”华龙公司办公室主任卜五七说。至今,尽管常恒光案发已两年,除了检察院曾到公司内做笔录,让人们在12个头像中辨认出康春红外,没人去调查被拆迁的两个公司的受损情况,更别说再附加赔偿了。
常恒光一直表示,华龙公司和宏达公司的人都在检察院压力下作了伪证。而且因为他的压价,这些人难免仇恨自己,证据的可信度更打折扣。
常恒光不承认曾和康春红一起去华龙公司谈价,他甚至不承认当时认识康春红。这也成为此案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常恒光是否和康春红事先串通,以在此次拆迁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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