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操作:层层失守的程序
根据常恒光的供述,在2008年的这起拆迁中,他并不认识康春红。康之所以找拆迁办代理这个工程,是因为他当时下属祝德华的引荐。
这也是最初接受调查时,祝德华的说法。但在被羁押多日后,祝德华改变了口径,称之前的笔录都不实,常恒光与康春红其实“很熟”,却偏偏要经过他走程序,意在利用他嫁祸他。
祝德华原非拆迁办职工,因为深得常恒光的信任,而从外单位借调而来。正是这个借调人员,代表拆迁办,与借用焦作市城建拆迁公司资质的康春红签订了拆迁协议。
按照焦作市有关规定,拆迁时应先评估,然后公开招标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在拆迁完成后再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补偿安置款并监督补偿安置款的使用。
然而,在涉案加气站的拆迁中,这些程序都被一一省去。常恒光称是委托祝德华去办理的,祝德华则说常恒光是领导,常拍板的事情他只是照办。
在检方提供的卷宗中,除了拆迁办可以操作的程序,其他流程的制衡和监管也都失效,致使本案疑点重重。
首先便是涉案项目170.78万元的数目,来自于河南省康鑫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这份报告上有评估师郑志勇和刘鹏的签名,标识作于2008年5月16日。而实际上,该报告由郑志勇一人作出。
2010年5月19日,在常恒光被逮捕后,郑志勇向检方交待,上述评估报告在日期上造了价,是在拆迁启动后的2008年八九月间做的,那个170.78万的数字也是常恒光指示他写的。
郑志勇的说法被常恒光一口否认。他表示,郑是在被威胁诱导的情况下做的笔录。
程序往下走,按照焦作市规定,此类拆迁补偿款的评估报告,必须经财政局项目资金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后,才可以由建设单位支付补偿款。
然而,据焦作市财政局项目资金评审中心两名员工证实,因为常恒光一直没有提供正式的评估报告,该中心的评审报告就一直没有作出,但该评审中心还是批准了常恒光的拨款申请。
负责协议签订和补偿拨款的单位,是焦作市政府下属的焦作市建设投资公司,该公司负责涉案项目所属迎宾大道拓宽工程。
该公司经办人员毛燕玮表示,“这个拆迁工程没有评审报告”,之所以根据评估公司和拆迁办的摸底丈量材料,草草确定170.78万元的补偿金数目,是因为“拆迁的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要求必须按时完成”。
毛燕玮的上级王国安更透露,整个投资计划为8300万元的迎宾路拆迁工程,不独涉案的这个加气站,其他的拆迁项目也都没有出具评审报告。
在律师对常恒光的辩护中,焦作市迎宾大道拓宽工程为速度牺牲程序的做法,也屡屡被提起。“常恒光的做法看似有问题,其实是他们一贯的操作方式,也是领导允许的。”辩护律师李会清。
拆迁任务:拓宽工程实为违法项目
在常恒光的卷宗中,检方复印了《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焦作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焦作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十来部法律法规,来证实常恒光的违法违规和滥用职权。
但这些条文,同样成为辩方的武器。2010年下半年,北京律师李会清代理此案后,来到焦作。他很快发现,别说常恒光所涉案的加气站项目的拆迁违法,就是整个迎宾大道的拓宽项目,也是一个连立项都没有的违法项目。
作为焦作市拆迁办主任,常恒光负责审核和发放拆迁许可证。但直到迎宾大道拓宽项目基本完工,常恒光都没有给这个项目发许可证。
“该工程的拆迁范围为108米宽,已经远超过市级公路的最高标准。”李会清说,这意味着迎宾大道拓宽工程不可能获得立项和拆迁许可证,所有拆迁都是违法的。
官方也在行文中回避了这个问题。2008年1月28日的焦作市政府市长办公纪要称,该工程“按道路总宽度70米以内设计”,而在拆迁征地中,分到任务的各县区无不按照108米进行。
常恒光也出席了这次会议,在与会者中排行第十。他几乎只能算是列席,在进行职责分工时,并没有拆迁办的份儿。
常恒光被分派任务,始自2008年7月11日又一次市长办公会议。根据会议纪要,常恒光属于改造协调小组成员,他的任务是“负责督促指导武陟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的拆迁工作,帮助两县区抓紧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办法,协调拆迁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到了2008年8月份,焦作市拆迁办不再仅仅是一个督促指导单位了。当时,拆迁已近后期,高新区发现涉案加气站并非自己辖区,但解放区也拒绝接受,焦作市政府就将此任务交由焦作市拆迁办。
避险行为:拆迁外包与节余资金
就常恒光将拆迁工作外包的做法,辩护律师认为这是一种避险行为。按照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如焦作市拆迁办直接去拆迁,就违背了此条例。
但在该工程的其他拆迁项目中,焦作市城建投资公司分别与高新区、武陟县政府等签订的《拆迁协议》,皆为违规的“大包干”协议。虽然,市政府的会议上表示“拆迁补偿要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和财政监督”,但在这段话之后,紧跟着则是,“具体工作要注意策略,讲究方法”。
而如何讲究方法呢?直白地说,就是被拆迁人的所有权益,能剥夺的尽量剥夺。连最基本的拆迁评估金额,被拆迁人都无法看到。常恒光在说服财政部门在没有评估报告下拨款时,就解释说,之所以先不出报告,就是害怕被拆迁人看到报告后以此要价,给拆迁带来难度。
当时,该项目的拆迁任务被列入2008年度重点考核目标,是必须完成的任务。同时,焦作市政府对相关县区也进行了物质刺激。时任焦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会生透露,在与各县区签订“大包干”协议时,市政府承诺各县区在完成拆迁任务后,所节余的拆迁资金,“可以弥补经费的不足,只是要求财政对财政”。
这样的办法显然颇为奏效。根据刘会生提供的数据,整个迎宾大道拆迁补偿款前期补偿金额为8000多万(8300万)元,实际只花了6000多万元。
按照常恒光的解释,他之所以将财政拨款170.78万元压低到140万元,跟康春红代理的拆迁公司签协议,就是为了让单位得到那30万元的节余资金。
证据不足:难以收场的司法“烂尾楼”?
2012年2月22日,常恒光案更改罪名后的第一次庭审,在马村法院进行。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庭审从上午10点多开始,直到午夜12点多结束。
庭审中,常恒光操着浓重孟州口音的普通话,频频要求发言。他这次情绪比较稳定,而在上几次庭审中,每提到被刑讯逼供,他就激动得哽咽难言。呆了一年多的看守所,他的身体已不如以前,曾因为缺钾,歪倒在厕所内,直到服药后,双腿才恢复了站立行走。
辩护律师坚称常恒光无罪。他们举出多条证据证明检方在有意诬陷:一条是,参照讯问录像,检方在讯问笔录上为常恒光加了话,让他自己承认“经常与康春红半夜通电话”;还有一份13页的笔录,历时45分钟,每页572字共7400字。这让辩护律师质疑笔录造假,要求查看审讯录像,看看那个打字速度超过专业速录员的侦查员:“我渴望见反贪局侦查员,他这打字速度如此飞快超过专业速录员,我得好好跟他学学。”
除了这起拆迁,常恒光还被指在单位虚报贪污了1.8万元。他的解释是,这些钱都给上级和媒体朋友买礼物,或给单位内部发福利了。为此,焦作市拆迁办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被做了笔录,河南省建设厅和洛阳市拆迁办一退休领导也接受了检方的调查。
常恒光下属们一致的说法是,没见常恒光利用所报销的那些款项发福利;河南省建设厅房产处加盖公章证明称,该单位没有任何人收过常恒光的礼品;洛阳市拆迁办的退休干部则表示,与常恒光吃过饭,收过点铁棍山药。
只有接受过他一个媒体播放器的当地记者作证,称那个价值2000元的产品,是常恒光送给他的。
这个年近半百的副处级官员,真可谓内外交困。在他失去自由一年多后,现任职的武陟县政府发函,要求他退回在武陟期间的数万元工资福利,理由是他的关系还在焦作市。
“要是我能出去,可以找很多人证明我无罪。”他多次告诉律师。而事实是,这些人要么被法庭拒绝作证,要么在口供中作一些对他不利的证词。
“市里现在也很被动。”当地媒体一位知情者说,因为证据一直形成不了链条,这个当年的反腐成果,现在成了一幢司法“烂尾楼”,“判的话证据不足,放的话后患无穷。”
曾为常恒光同案犯的下属祝德华在作证皆由常指使之后,被释放,回到了原单位,拒绝见常恒光的家属和记者;被检方指为常恒光同谋兼“情人”的康春红一直拒不承认与常恒光合谋贪污,在交了30多万元后,取保候审,无法回地震局上班,家庭也面临着危机。
而此案,并不是康春红第一次借用拆迁公司的资质赚拆迁钱。对以往的生意和是否遭受刑讯逼供等问题,康春红告诉南都记者,鉴于她目前的状态,她不能多说。
常恒光与康春红认识的时间,以及康春红在加气站拆迁完成后,所赚得款的具体去向,遍阅卷宗,都没有明确答案。马村区检察院和焦作市检察院,也都拒绝接受采访。
3月中旬,马村区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此案将很快宣判。但直到两个多月后,家属仍未接到判决书。
在常恒光案发后,焦作市拆迁办进行了内部整顿,重新理顺了办事章程和财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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