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布25条常见霸王条款 遇到请投诉

2012-10-12 06:35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阅读提示

  快递行业说,易碎物品,损坏不赔。房地产企业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饭店说,优惠券请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谢绝自带酒水。这些条款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是,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均涉嫌违法。昨日,郑州市工商部门公布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25条霸王条款,消费者如果遭遇到这些“霸王条款”,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工商部门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罚或者责令整改。

  看看这25条霸王条款,您遇到过吗

  1.快递行业中,不分缘由宣称“易碎物品,损坏不赔”。

  2.装修质量保质期国家规定是两年,而有的装修合同“保修期一年”。

  3.婚纱摄影合同中,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

  4.“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或“清仓和减价处理商品概不退换”,或“烟酒离柜概不退换”。

  5.“请勿在浴池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后果自负”。

  6.“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有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7.“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8.“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9.“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10.商场、超市、酒店“免费停车,不负责看管车辆,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11.“在某个月内提取衣服,逾期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12.“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13.“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14.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如某种预付卡过期作废;电信类合同规定,客户逾期缴费的,每日需按欠缴金额3%支付逾期违约金。

  15.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销售商无责。”“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16.“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17.“在某日内支付首付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该房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18.有线电视服务合同中,免费配置的有线数字机顶盒,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办理报停。

  19.水、电、气、热等合同中,几乎找不到公用企业的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实例更是凤毛麟角。

  20.因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方受到损失的,供水方不承担责任。

  21.本公司拥有此卡、此活动、广告等最终解释权。

  22.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双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

  23.“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超市(购物中心、商场等)”或“请于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24.“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

  25.“请在发单之日起十日内交款,逾期不交者,停止供电(水、气)”。 (记者 刘江浩 实习生 魏佳)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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