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推进小额诉讼审判工作 程序简化诉讼成本低

2015-03-06 09:14 来源:映象网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刘向阳(左)、副院长倪西良(中)、民一庭庭长孙世良(右)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刘向阳(左)、副院长倪西良(中)、民一庭庭长孙世良(右)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马晓飞 通讯员 刘龙杰 赵越)3月5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日前下发实施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对洛阳市近年来的小额诉讼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需具备三个条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同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还需具备三个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河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五类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是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是涉外民事纠纷;三是知识产权纠纷;四是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是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举证期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有异议可在开庭前提出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洛阳市2011年进行小额诉讼案件试点工作 目前已审理1000多件

  在对《意见》解读过程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倪西良对记者关心的我市小额诉讼制度开始推行的时间、审理案件数量等作出了详细解答。

  “在新民诉法确立小额诉讼程序之前,宜阳县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我省小额诉讼的试点法院开始试行小额诉讼程序。2012年8月31日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小额诉讼”制度后,我市在全市16家基层法院开始正式推广小额诉讼审判工作,2013年我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631件,2014年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648件,小额诉讼案件在逐步增加。”倪西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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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诉讼制度有什么好处?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为很小的纠纷,耗费了大量时间,导致“赢了官司赔了钱”。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现状下,大量案件堆积,造成一定程度上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增加,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于单一的金钱给付案件,实现快审、快结、快执,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责编:韩思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