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出考纪新规 九类行为属于违纪

2014-11-11 09:5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胡倩)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旁窥、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商丘的考生们注意了,在将于2015年1月举行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以上行为都属于违纪行为。

  河南省2013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进入倒计时。此次考试涉及10个学科,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的考试时间安排在2015年1月16日至18日,信息技术学科的考试时间安排在2015年1月上旬。我省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2013级在校学生均须参加此次考试,获得D等级或因故未参加上次学业水平考试的2012级学生应参加补考。

  省招办上周公布了新修订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行为认定逐一明确。修订后的新规对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行为认定逐一明确。

  新政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九类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其中包括: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者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按照规定,考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因违纪被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政策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中包括:1.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信工具等参加考试。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抢夺或者窃取他人试卷或者答卷、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及草稿纸。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包括: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案。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新政规定,考生发生作弊行为,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此外,各级考试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视频认定的作弊考生以及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案的作弊考生,除了按照上述对应规定进行处理外,相关考生信息还将向社会公布。

责编:胡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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