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升级解读:召回不等于质量差

2012-11-08 08:52    来源:京华时报

  召回条例升级解读维权利器

  明年元月一日起,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这是国内汽车召回的重大进步。那么新《条例》与之前到底有何不同,进步了多少,又对我们消费者的生活有哪些积极影响,而消费者又该如何利用这一法规为自己维权呢?本期策划将为您详尽解答。

  □政策解读

  新政威慑力大幅提升

  新条例将汽车召回管理由部门规章提升至法规,这不仅意味着法律约束力的提高,还对处罚力度、召回程序、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

  处罚力度加重

  新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威慑力大大增加。除了高额罚款外,吊销有关许可的规定足以对生产者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

  新条例将罚款金额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分别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于“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等行为,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缺陷车型销量为1万辆,企业将被处以上亿元的高额罚款。而在日常的召回案例中,多达上万辆的召回并不鲜见。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信息的投诉和收集方式。众所周知,除了车主反馈或者企业主动召回,相关产品缺陷的信息很难收集。为此,新条例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然而,仅靠质量监督部门一己之力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由于汽车从生产、出口到维修使用等各个环节,都经过不同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为此,建立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尤为重要。新条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将更有利于产品缺陷问题的收集。

责编: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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