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升级解读:召回不等于质量差
程序和细节更完善
新条例完善了包括召回的启动、实施和报告程序在内的召回程序,并对一些可能导致各方相互扯皮的细节进行了明确。比如,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时,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与此同时,新条例首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这个规定避免了轮胎生产商和汽车生产商相互扯皮的情况出现。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国务院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此举在赋予监督机关更高权限的同时,也大幅提升了对缺陷汽车的调查力度。
□政策影响
召回自此有法可依
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汽车召回有很大影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条例意味着我国的汽车召回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一般性的规定转变成了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让缺陷汽车召回变的有法可依。
车企不敢掉以轻心
此次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条例》,明确并提高了处罚金额,其最高额已达百万元,且条例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罗磊介绍,此前《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中,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实施召回等行为的惩罚,最高限额仅为3万元,这对于绝大多数汽车生产厂家来说可谓九牛一毛,早先的惩罚力度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罗磊表示,对汽车厂家来说,罚款并不是最严重的,严重的是条例中标明情节严重者可被吊销生产许可,这对于汽车生产厂家来说是致命打击,因而将引起国内全部整车商的重视。
汽车召回需完善监管
从2004年开始,我国推行汽车召回制度已达8年之久,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00余次,累计召回缺陷产品600多万辆,但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召回记录少之又少。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表示,汽车召回少并不意味着自主品牌质量就高,相较于合资品牌,自主车企召回经验少,此次缺陷汽车召回条例的颁布,对于自主品牌汽车的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贾新光介绍,美国每年1400万的新车销售配合2000万的汽车召回,而我国1800万辆的新车销售仅100万辆的汽车召回,与缺陷汽车召回成熟的国家地区相比,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远远落后于世界水平,这也是此次出台召回条例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惩罚力度大,但汽车召回相应的统一的通用投诉平台、第三方检测机构目前空缺,相关部门或民间组织应参与到缺陷汽车产品投诉或检测的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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