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银行滥查个人征信信息 被客户起诉后遭罚

2012-04-19 09: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经常接到陌生电话和骚扰短信,不胜其烦。个人信用信息不能无责任、随意地被银行查询。”4月17日,郭先生如此对记者解释其起诉南京两家银行的初衷。

  2011年5月16日,郭先生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查询征信报告时,发现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在其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查询了他的信用信息。当年12月底,郭先生分别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银行告上南京玄武区法院和白下区法院。

  日前,南京玄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侵权行为成立,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但白下区法院尚未开庭。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健全,在对银行泄露个人信息行为无法取证的情况下,单就私自查询信用信息起诉银行一般很难胜诉。因此,此类案件较少,据我了解,客户能够一审胜诉的,此案件还是首例。”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雁峰对记者称。

  4月16日,记者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获悉,该行已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两家银行做出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8日,郭先生对记者称,在一审庭审后,他发现民生银行出示了两张有本人签名的信用卡申请表,其中一张签名非其所签,“本人对该申请表一事也毫不知情,民生银行存在冒用本人签名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性质恶劣”。他称,已就此事向玄武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

  记者联系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法务部人士核实此事,对方称案件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序,不方便透露信息。

  征信被滥查

  玄武区法院判决书显示,在未取得郭先生授权下,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分别于2010年9月15日、2011年3月11日,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的名义向人行南京分行查询郭的信用记录。

  据了解,民生银行所查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所有银行贷款及办卡信息、是否欠款的信息、电话号码等。

  “我只在该行办过信用卡,在其查询我信息前已经注销了,之后既未申领新卡也未申请贷款。”更让郭先生诧异的是,自己从未在南京银行办过任何业务,但该行于2010年12月6日私自查询了其征信报告,查询目的称是贷款审批。

  去年5月16日,郭先生发现两银行的查询记录,当即找银行交涉。民生银行当时告知称,“密码被人偷窥了,”后又称,查询是为了“二次开发客户”。南京银行也未能给出令郭先生信服的解释。

  “如果每次银行都以‘二次开发客户’为自己开脱,将起不到惩戒和示范作用。”郭称,他交涉的目的是想知道,自己的征信信息到底用在了什么地方。“去年以来经常接到陌生电话和骚扰短信,现在存在的银行员工打包贩卖客户信息的现象,更让我没有安全感。”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员胡斌被曝向作案人朱凯华出售了300多份个人信用信息,造成储户3000万存款被盗,敲响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警钟。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申请信用卡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不能泄露个人信息,但对于私自查看个人信息,法律并没有直接界定。因此,目前如果私自查询客户信用不是恶意的且没有公开,很难直接定性为违法,这是模糊地带。”张雁峰对记者表示。

  人行罚单

  2011年下半年,在与民生、南京银行交涉未果后,郭先生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管理部投诉了两银行,同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商业银行违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罚措施,以及被投诉两银行违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调查处理情况。

  当年12月,人行南京分行公布调查结果,认定两家银行未经郭先生授权擅查信用记录情况属实,并做出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两银行的私自查询信息行为侵犯了我的隐私权,除了行政处罚,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郭先生于2011年12月底分别起诉了两家银行,要求其登报赔礼道歉。

  对此,法院认定,被查询信息均属于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法律规定的隐私。并称,民生银行未经授权的查询行为违反了《办法》,主观过错显而易见。其查询行为导致其不应获知、却获知了郭先生的个人信用信息,虽然获知后未宣扬、披露,但获知行为本身就侵犯了郭先生的隐私权。“判决银行书面赔礼道歉。”

  不过,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记者18日联系了该分行法务部人士,对方称案件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序,不方便透露信息。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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