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会明年推保荐人新规 重罚不实陈述

2012-12-13 09:0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如果做出修订明确保荐人并无法律责任,将欠缺使人信服的理由。”香港证监会强调,相反,这些问题显示出香港有必要厘清分歧,明确保荐人是否受到现有招股书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条文的约束。“这样的认定(保荐

  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将与其他主要市场在法律责任方面采取的态度不符,并会损害香港作为基于法治和高水平监管的市场形象。”

  “美国没有保荐人制度。”香港一位证券法方面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同样具有保荐人制度的中国内地,对于虚假陈述等情况,也要求保荐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针对目前《公司条例》存在争议的部分,欧达礼表示,香港证监会将会建议修订法律,清楚制定明确招股书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均适用于保荐人机构,他指出,相关建议将须经过立法会流程,但目前难以确定修订完成的时间。

  法律责任针对机构

  香港证监会表示,由于“保荐人”的建议定义直接与持牌机构挂钩,因此,建议由保荐人承担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将仅针对保荐人所在机构。除非有证据显示保荐人个人串谋在招股章程内做出不实陈述,则该个人将被控以协助及教唆罪。

  对于负责管理保荐人机构的有关董事及其他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机构在相关董事或负责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从事刑事犯罪,相关董事及负责人也将被控以刑事罪行。

  要指控保荐人负有刑事责任,控方需要证明批准发出招股书的人明知相关陈述失实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失实,同时,从投资者角度而言,该失实陈述具有重大负面影响。在现行法律下,一旦控罪,保荐人机构将面临最高罚款70万港元及监禁3年。香港证监会表示,目前不会建议修订相关量刑,但会将提高量刑的建议包括在随后进行的招股章程制度的整体检讨中,务求使该刑罚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类似罪行保持一致。

  除承担自身法律责任,在新规定下,保荐人机构还需确保其他专家报告的可靠性,并将其了解的关于申请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业界的资料与任何专家报告进行比对,确保向公众披露的整体资料连贯一致。

  此外,上市申请人在呈交上市申请前正式委任保荐人时间须至少达到两个月。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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