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起诉球星乔丹损害名誉 欲索赔800万美元

2013-04-09 08:40    来源:证券日报

  由于Michael Jordan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原本计划于2012年3月底上市的乔丹体育,其上市进程被迫终止

  ■本报记者 贺 骏

  3月29日,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IPO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

  2012年2月23日,Michael Jordan突然宣布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2012年3月5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不过,至今尚未开庭。

  由于身陷诉讼,乔丹体育发行上市中止。

  中文乔丹

  非Michael Jordan真实姓名

  乔丹体育在起诉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Michael Jordan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据统计,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姓乔名丹,外国人的姓或名被翻译为“乔丹”的更是不胜枚举,NBA也不止一位篮球运动员被中国媒体翻译成“乔丹”。“乔丹”作为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和“汤姆”、“亚马逊”等英译词类似,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当然,Michael Jordan可以申请注册中文“乔丹”商标名称,但其并没有行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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