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鼓励破净等七类公司回购股份

2013-01-21 10: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18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连续竞价阶段回购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鼓励“破净”等公司回购

  《指引》鼓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预计回购数量的上限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六个月);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指引》规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但每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交易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

  回购需股东大会通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平台。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回购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并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责编:张开放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商学院第二期:品牌汇

品牌汇

如何理解品牌?企业为什么创立品牌?

共筑中原梦

共筑中原梦

中原梦必须依靠河南一亿人民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