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业内人士:零风险思路困扰企业债市场

2013-03-01 09:33    来源:证券时报网

  外界将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的审批思路称为“零风险计划经济思路”,多位债券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国家发改委现有审核标准的出发点,是为了尽可能将其所审批的债券偿还风险降到最低,甚至是为了确保其所批出的债券均能百分之百还本付息。

  就业内非议较多的一些企业债审核标准,记者采访了多家发行人和机构,进行了简单的梳理:

  1、对企业信用等级及担保方式要求过高。国家发改委要求申报发债的民营企业的主体信用等级若低于AA,则必须提供外部担保,而国有企业则无此要求。

  业内对此疑惑,从这一要求本身来看,为什么低于AA就一定要外部担保?AA代表了什么?AA及AA以上的就没有风险了么?另一个方面,发改委的这种要求,容易滋生买卖信用等级的行为。

  2、对企业融资规模进行限定。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发行债券的融资规模,一方面,发改委要求融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另一方面还要求将发债规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率进行衡量,加上债券申报规模后的地方政府债务率不得超过100%。业内的观点是,对于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债,更适合用政府的可支配财力做基础。

  3、对政府平台债券融资进行通道限定。当前,国家发改委对政府平台申报债券制定了“2111”的通道要求,具体来说就是:每年,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有2个政府平台债券指标、地级市有1个、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强县有1个、国家级开发区有1个。直辖市没有指标限制。

  业内对此不解,既然已经按照债务率或财政实力对地方平台债券融资进行了规模限定,再设定指标要求有何意义? 而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强行划分额度,行政色彩过强。

  4、对企业还款资金来源进行限定。申报债券的企业特别是地方政府平台,还款资金来源本是多样性的,可是国家发改委却要求大部分政府平台企业必须就募投项目与政府签订待建回购协议(BT协议),以BT回购资金作为偿债来源。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应考虑现实中许多募投项目本身属于公益性项目,但在项目实际运作中企业有明确合理的资金平衡方案,没必要强行拿BT款作为还款来源。

  5、与政府的关系前后矛盾。发改委某些政策要求发债企业与地方政府撇清关系,比如:对财政补贴占企业收入来源的比重进行限定,要求政府不得对发债企业提供担保或承诺等等。另一方面,发改委却要求地方政府参与到企业发债工作中来,比如要求政府对于企业发债出具专项意见,要求政府就企业偿债保障措施出具说明,要求政府与企业签订BT协议等。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要求前后矛盾,出发点不统一。(萧枫)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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