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射杀司机潜逃15年后自首 辩称枪支走火

2012-10-31 08:53 来源:兰州晨报

  民警枪杀摩的司机 携妻潜逃15年自首

  兰州中院昨开庭审理,被告辩称系枪支走火击中对方

  本报讯 原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西固城派出所民警许兴国射杀一名摩的司机后携妻潜逃整15年,后投案自首。10月30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两人分别被控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被害人家属索赔62万余元,同时将西固分局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将定期宣判。

  案情:警察射杀摩的司机潜逃15年

  据庭审反映,1985年,警校毕业生许兴国被分配至西固公安分局西固城派出所从事治安管理工作。1988年,许兴国获准配发公务用枪。1996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身为巡逻队长的许兴国结束工作回到家后,因动静太大吵醒了熟睡中的妻子张某,两人为此拌嘴吵闹,张某一气之下跑出家门。

  10多分钟过去了仍不见妻子回来,许兴国便外出寻找。没走出几步,许兴国看到妻子与一男子站在马路中央争吵拉扯,旁边还停着一辆摩托车。许兴国大喝一声“我是派出所的”,冲上前后又拔出手枪指向男子,忽然一声枪响,妻子张某扭头看见男子已经倒地。许兴国向交警报称发现交通事故,后扶起张某返回家中。

  之后,许兴国便回到自己的工作单位,又和另一巡逻队员再度赶赴现场,随同交警将伤者送往医院并进行了现场勘察。当时,伤者因脑部中枪已经身亡。10月3日当晚,许兴国返家后与妻子收拾好行李离兰。两人辗转郑州、成都两地,最终落脚西昌市定居。直到2011年全国清网行动期间,看到“自首从轻”的通告,许兴国携妻于同年12月2日回到兰州,向警方投案。

  辩护:枪支走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时,许兴国辩称:看到妻子受困后,亮明身份拔枪的目的仅为制止对方停止过激行为,事后听妻子哭诉确认其被对方骚扰。孰料,对方竟握住枪头反抗。唯恐枪被夺走,许兴国在与对方僵持片刻后,枪走火击中了对方。究竟是谁扣动了扳机,许兴国回答不知道。之所以报交警求援,完全系惊慌失措之举,后来又选择潜逃也是为躲避风头。

  许兴国的辩护律师,则提出检方出示的证据存在瑕疵,达不到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标准。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许兴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明知丈夫有犯罪行为却没有主动告发,其行为仅属于“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律师为张某进行了无罪辩护。

  原告:要求西固公安分局承担连带责任

  被害男子系河北籍来兰务工的摩的司机郭某,其母亲当庭提出总计62万余元的民事索赔请求,并将许兴国原就职单位西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该局代理人以许兴国涉罪行为纯属其个人行为,并非执行公务导致,故西固公安分局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郭某母亲的代理人,详细询问许兴国后,提出该局对民警在持枪培训及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疏漏,对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责。在法庭的调解下,许兴国表示案发至今,其父母已举债赔付了总计9万元,再无力赔偿。而西固公安分局则提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适度予以一定补偿。法庭表示,若庭后再进行民事赔偿调解无果,则连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庭审结束之际,许兴国再度向郭某家人鞠躬致歉,并恳请“念在我诚心悔罪的份上,请被害人家属多加原谅,也请法庭能从轻处罚,容我洗心革面认真改造,重归社会作微薄的贡献,为年迈父母补尽孝道”。(记者郭玉红)

责编:金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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