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执行法官成功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6-12-30 17:15 来源:映象网

货车从路边拖出     货车从路边拖出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贾吉振)  在国道312线桐柏县月河镇路段,停放着一辆大货车,一停就是四年多,风吹日晒,竟成了一道破败的风景,也成了往来车辆和行人的一大诟病。2016年12月22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伴随着救援清障车的轰鸣声,在桐柏县法院执行法官的指挥监督下,破损严重的大货车被从路边缓缓拖出,路边行人拍手叫好的同时,也为一起返还原物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交通事故,肇事货车被搁置

  2012年4月2日,赵某东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赵某东租赁南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货车,与张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后死者张某亲属与赵某东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车辆停放在事故现场。因赵某东未履行协议,死者张某亲属将赵某东和运输公司以及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某财险公司诉至桐柏县法院。

  2012年9月6日,桐柏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张某和财险公司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财险公司履行了义务,赵某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4年1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因赵某东不予赔偿,且下落不明,运输公司多次到现场提车,均遭死者亲属张某成、王某秀阻拦,经交警部门等各方面协调均无法将车辆提走,致使车辆一直停放在事故现场。

  2014年12月25日,运输公司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成、王某秀返还车辆。案件审理过程中,运输公司提交了2011年5月10日,某融资租赁公司、运输公司、赵某东三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赵某东承租融资租赁公司车辆,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在合同期内,如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均有赵某东承担责任及经济赔偿。合同内容显示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为融资租赁公司,为此,运输公司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2015年7月1日,融资租赁公司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成、王某秀返还车辆。2015年8月29日,桐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张某成、王某秀将车辆返还给融资租赁公司。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由于张某成等人的阻拦,货车迟迟不能被提走,加之提车成本太高,路上行驶又不太安全,双方也就这样僵持着,货车仍然被搁置。

  巧妙执行,重重矛盾终化解

  眼看着货车在时光的侵蚀下也来越破败,且给当地村民的出行和过往车辆造成一大隐患,桐柏县法院主动联系了融资租赁公司,动员其申请执行,以便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权。2016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向桐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成、王某秀将货车返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执行立案后,桐柏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梁勋超高度重视,带领执行员邓卫东多次做双方工作,由于痛失亲人,张某成和王某秀久久不能释怀,对肇事车辆非常痛恨,坚决不予配合。而申请人也不积极配合,在法院通知其提车时,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一边是申请人不愿提车,一边是被执行人不让提车,案件陷入了僵局。在反复对案件进行研究后,执行局局长梁勋超和执行员邓卫东决定抛开判词,从彻底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来执行此案。

  首先是做被执行人的工作。邓卫东了解到当地的李某很有威望,且张某成等人对李某的话也听得进去,于是他提着礼物登门拜访,请李某出面做工作。梁局长则和被执行人的律师进行沟通,同时劝说死者的妻子王某秀,让其明白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并言明如果执行赵某东不能的情况下,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可对其进行一定的司法救助。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打开了张某成等人的心结,同意配合法院将车提走。

  其次是做执行申请人的工作。执行员邓卫东了解到执行申请人之所以不愿提车,主要是担心被执行人阻拦,提不走车,且提车费用太高,路上行驶不安全。在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沟通后,执行员提出车辆可由法院协助就地处置,不再提走,双方表示同意。于是邓卫东在桐柏当地联系了旧车回收公司,经过多方协调,旧车回收公司与申请人达成了旧车回收协议。

  至此,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化解,停放近五年的货车也被拖离了现场,也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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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