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法院:国庆假期倾力执行 申请人送锦旗致谢

2016-10-11 10:32 来源:映象网

  渑池县法院:国庆假期倾力执行 申请人送锦旗致谢

  申请人送锦旗致谢

  映象网三门峡讯 (记者 王俊生 通讯员 孟金良 单梦琪)  国庆刚过,第一天上班。渑池县法院执行一庭的干警们就接到当事人要来送锦旗的消息,这无疑是个好彩头,也是国庆期间“秋季执行风暴”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

  2007年8月份原告赵某某受雇于被告渑池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其工作职责为维修该厂机器。工资按每天75元计算,一个月工作时间为25天左右,月工资为1900元左右。

  2014年8月3日中午13时许,原告赵某某和工友王某某、荆某某、范某某对该厂机器粉碎系统进行检修过程发生事故,原告赵某某被卡在机器里挤轧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较重当天即转 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3月10日。住院期间,原告赵某某陪护为二人。2015年4月7日,三门峡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 赵某某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其取出内固定物的医疗费用需6000-10000元。诉讼中,被告渑池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赵某某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经本院委托,三门峡崤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赵某某残情综合评定为Ⅷ级伤残,本次鉴定费 700元由被告缴纳。

  事故发生后,被告渑池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为原告赵某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经本院核算,原告赵某某的其他损失有:残疾赔偿金124396. 39元、误工费15580元、护理费29269. 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570元、营养费2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600元(重新鉴定费700元应由原告负担,综合被告应负担900元鉴定费),上述共计193906. 12元。后原、被告就其他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赵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渑池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4635.6 元。诉讼中,原告将其诉求变更为267091.06元。

  法院最后依照事实依法判决:一、被告渑池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3906.12元;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也揪心着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及执行款,丝毫不敢怠慢,这点钱就是当事人的唯一期望了,也是维持生活的费用,执行人员多次给被执行单位法人联系,而单位法人总是找借口说在外地不在家里面,企业没有生产、没有钱给等理由拒不执行,执行人员又多次跑到被执行单位也找不到人,不知吃了多少“闭门羹”。“秋季执行风暴”活动中,执行人员在凌晨傍晚加班加点找到被执行单位法人家里面,可大门依然紧闭。10月5日,也是国庆假期期间,执行人员又通过集中执行行动给被执行单位法人施加压力,告诉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等。经过执行人员不断地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同意配合法院执行,愿意支付该案件的赔偿款。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次性支付17万元结案,至此该案成功执结。

  10月8日早上一上班,申请人赵某某及亲属即将一面书写“倾力执行维护权益 尽职尽责为民办事”的锦旗送到执行一庭执行干警的手中,以表达对执行干警牺牲国庆假期忘我执行工作精神的诚挚感谢!

责编: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