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审核将考察承销商信用

2012-10-30 09:29    来源:东方早报

  拟发债企业征信记录亦将纳入审核材料

  由地方发改部门直接调取

企业征信记录明确成为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

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明确成为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

  国家发改委昨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发改部门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并将相关材料转报国家发改委。已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也需补报征信记录。

  这就意味着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明确成为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目前企业债信用主要看发行人过往三年在金融机构的信贷情况,对商业征信没有特别要求。对此,有分析人士称,国家发改委此举旨在牵头建设全国征信系统。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发改委一方面以重视对企业征信记录的使用来防范企业债风险,另一方面则在酝酿简化企业债发行程序。有媒体曾报道称,国家发改委正酝酿通过券商直报、定向备案等方式,提高企业债的发行效率。

  由省级发改部门直接调取

  据悉,近年来,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一些征信服务机构积累了一定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息对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今后省级发改部门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并将相关材料转报发改委。

  《通知》要求,调取工作须由省级发改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立代为办理。调取信用记录的征信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目前国内征信服务机构可以做到对企业信贷信用记录的较充分采集,为审核企业发债提供了重要信息参考,但仅掌握和分析这些信息尚不能满足债券审核需要。因此,通知要求各级发改部门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

  《通知》指出,已向国家发改委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为保证这批债券的审核质量,防范潜在信用风险,《通知》请各级发改部门尽快调取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报送至国家发改委。

  主承销商信用纳入考核

  《通知》明确,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发行中承担重要作用,有必要考察其信用状况。为此,国家发改委将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通过定期调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记录信息,及时掌握债券主承销商信用状况,强化对主承销商履行职责的信用水平和能力分析。

  此外,根据《通知》,要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企业申请发债前,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利益相关方需分别签署提交信用承诺书,对发行条件以及发债材料的真实性等相关方面做出承诺,如有违规将自愿接受已承诺的惩戒。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债券发行中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加快推进发债企业和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为企业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信用条件。

责编:卢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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