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融资渠道打开 发债和上市均被准许

2013-03-05 08:5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一时间,多个融资渠道向基金公司打开。

  3月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指明,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即担保债务凭证,是以债券或信贷为标的发行资产证券,而“合成CDO”的运作则是将CDS的债务保险机制引入CDO的运作当中。

  多位基金业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也就意味着基金公司债务融资渠道也被打开。

  而再往前,即2月26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支持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上市。这是监管层首次对基金公司上市给出表态。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均向基金公司打开了。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除了发行公司债、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暂行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具体看,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某基金高管告诉记者,从最近证监会举措来看,是在支持基金公司融资,不过应该是更加鼓励直接融资,但通过IPO融资目前来说,时间成本还比较高。

  另有基金人士表示,基金公司而言,融资的冲动不是很强烈,目前公募基金的业务并不需要很多的资金支持,不过,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包括非公募业务、子公司业务的开展,这些则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因此上市或者发债有利于公司做大业务。与此同时,基金公司可以解决人才流失问题,通过股权、期权等手段留住人才也不是没有可能。

  不过,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基金业界人士表示,对通过收益凭证这一方式来融资并不了解,一般而言,发行收益凭证首先需要公司本身拥有好的资产和项目,基金公司不比银行,银行拥有信贷资产、债券等,但目前基金公司本身拥有的是公募基金,这部分募集过来的资金是否可以用来做怎么做,并不知情。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监管层数年前就开始吹风高管持股,但是至今仍未解决,所以发债、上市也不会是眼前事。(支玉香)

责编:赵惠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商学院第二期:品牌汇

品牌汇

如何理解品牌?企业为什么创立品牌?

共筑中原梦

共筑中原梦

中原梦必须依靠河南一亿人民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