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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召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闻发布会

2016-11-18 10:03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漯河讯(记者 常卫东)2016年11月18日上午,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闻发布会在市卫计委六楼会议室召开,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调整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卫计委党组书记、主任吴书清,市卫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常国印,市医疗公伤保险处书记杨文兴,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科长张平,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组组长刘福玉出席本次发布会,发布会由市卫计委党组成员、调研员、市卫计委新闻发言人赵建国主持。

  据悉,今年5月10日,漯河市正式被列入第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为加快改革进程,在市城市公立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等医改成员单位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协调、筹备工作,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2016】44号)对改革做出了具体部署。11月11日,市政府代市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蒿慧杰主持召开了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从今年11月21日零时起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执行新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11月16日,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漯发改收费【2016】359号),标志着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正式启动。这次价格改革的主要原则、范围、内容及要求是:

  一、总体原则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收入(中药饮片除外)的90%通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补偿,10%由财政统筹补贴。

  (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适度提高报销基数,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负担。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医院、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漯河市第七人民医院、漯河市医专三附院、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召陵区人民医院、源汇区人民医院。其他医院未经批准不得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实现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护理费: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7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医专三附院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上调6元;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召陵区人民医院、源汇区人民医院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5元。调整的护理项目共14项(编码为120100003-120100015)。

  2.住院诊查费: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7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医专三附院诊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6元;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召陵区中医院、召陵区人民医院、源汇区人民医院诊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5元。

  3.治疗费: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20%,其他试点单位上调10%。本次血透和腹透两个项目不予调整。不调整的血透项目3项(编码为:311000006--311000008),不调整的腹透项目6项(编码为:311000001--311000005)。

  4.手术费: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25%,市中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医专三附院手术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18%;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召陵区人民医院、源汇区人民医院手术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15%。

  5.床位费调整标准见附表。

  6.大型医疗设备收费标准下调6%,分别为磁共振项目共35项(编码210200001-2102000074),CT项目为8项(编码210300001-2103000023),PET-CT项目9项(编码230400001-230400009)。

  以上项目编码顺序均为《河南省最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手册》(2015版)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市政府还出台了相关的保障措施,医保支付政策同步做出调整,以保障群众的整体负担不增加。同时要求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及时公示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以及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控制应用收入的药占比、材占比等,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等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适时监测、适度调整,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次调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零时。

责编:张迪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