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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游买到假货次品 可向旅行社索赔

2015-07-29 08:45 来源:扬子晚报

[摘要] 昨日,《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中进一步强化了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在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次品等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等。

  昨日,《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中进一步强化了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在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次品等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等。

  跟团游买到假货次品,可向旅行社索赔

  “草案突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介绍,草案中在导游、领队的执业许可、从业规范;旅行社合同规范;景区最大承载量制度;网络旅游经营规范等条款中,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了平衡性规定。

  对于市民关注的旅游购物问题,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除了《旅游法》已经规定的“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之外,《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中,还拟增加了一条“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物,遇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况,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六种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

  针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

  1、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2、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4、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5、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6、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记录。

  老年人出游,旅行社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长江沉船事件发生后,不少老年游客开始为出游的安全担忧。对此,草案单列一章讲“旅游安全”,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此外,住宿、旅游景区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并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险。

  自助游、自由行越来越火,带动了网络旅游的发展,许多人喜欢网上订机票、酒店、景点门票。草案还明确,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个性化的定制和预约服务,实现信息查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在线服务功能。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而且,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网络旅游经营者收取旅游者的旅游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提供合法的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发票。

(责任编辑:王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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