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推收益凭证 券商借此可发CDO

2013-03-05 08:5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柳暗花明又一村。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被抛出后仅仅5天,其引起的热议尚未冷却,管理部门再次为行业创新送来大礼。

  3月3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拟定了“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三项债务融资工具。有业内人士指出其中证券公司债和次级债的推出,为券商发行长期债务提供了制度保证,这对于处在创新浪潮中的诸多券商来说,无异于解决了“粮草短缺”的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和证券公司债券和次级债相比,“收益凭证”这一工具的出炉似乎引起了更大的关注。

  “收益凭证事实上就是结构性证券,简单来说,就是固定收益证券加上各种衍生品。”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告诉记者。“事实上,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就是简单的结构性证券,是债券加上股票认购期权。”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本办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这意味着,券商未来或可基于上述资产价格或指数开展类似于“场外对赌”的业务。黄嵩认为,这一特定标的的范围为连结各种标的的收益凭证提供了制度空间。“收益凭证的推出,意味着通过金融工程技术构造更加复杂的结构性证券或将成为现实,这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发展都意义重大。”

  合成CDO或将浮出水面

  “放开连结型证券事实上相当于引入了CDS(信用违约互换),这其中的蕴含的想象空间太大了。”某券商从业人士不禁感叹。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起了人们对未来券商在产品设计上的各种猜想,而在诸多猜想中,合成CDO亦在其列。

  具体到实务操作中,合成CDO可由证券公司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一个SPV(特殊目的体)以实现风险隔离,并发行合成CDO证券募集资金,同时进行双线运作,一条线以SPV中募集的现金购买高质量债券,另一条线则通过收益凭证业务,以SPV的资产池为银行等机构所持有的信贷资产提供保险(即CDS),并由后者支付定期保费给SPV。SPV最后将高质量债券的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作为现金流支付给合成CDO的证券持有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运作过程中,管理人需根据SPV所连结资产的风险的不同来进行结构化设计,亦会对所发行的合成CDO进行分级处理。

  黄嵩认为,结合此前证监会公布的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中国版合成CDO”或成为可能。“CDO主要可分为现金流CDO、市值CDO与合成CDO,此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暂定办法》为现金流CDO和市值CDO提供了制度基础,而《暂行规定》则为合成CDO提供了制度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合成CDO曾在2008年的金融海啸中引起舆论关注,由于当时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合成CDO同CDS、CDO等金融工具一度曾成为金融风险的代名词。

  “资产证券化虽成为危机的源头,但其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并未有重大改变。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由2007年的25600亿美元下降至2008年的14836亿美元。但经过短暂萧条后,09年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又回升至21034亿美元。”黄嵩告诉记者。

  “严格意义讲,连结型证券的运作不能称之为‘对赌’,因为产品最后还是要体现出固收的性质。”沪上某基金产品设计人士表示。

  在黄嵩看来,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言,资产证券化只是风险的转移,本身不会创造新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还能实现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分散,有助于丰富风险管理的方法。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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