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巡回审理民间借贷案以诚相待促效果

2016-12-21 10:32 来源:映象网

法庭巡回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庭巡回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杨晓东 张长海)  12月20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以诚相待,“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当事人阐明了有关权利与义务,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为案件的圆满解决奠定了基础。

  据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5月29日,被告全某向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期限5个月,由杨某提供连带担保,并约定逾期违约金为3。借款期满后,全某仅偿还了2万元便不再还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淅川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全某偿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29日至还清之日起的3的违约金。

  金河法庭受理后,多次通知被告全某到庭,但全某以借款不是自己所用为由,拒绝配合。当日,原定于8点30分开庭,全某以忘记了开庭时间已到南阳办事为由不便出庭。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提升办案效果,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陈述了不出庭的利害关系和后果,并表示如果其出庭,法庭将开庭时间推迟三个小时等候。

  11点10分,全某到庭。庭审上,全某称借款合同虽然是以她的名义签订,但实际用款人却是杨某,自己一分钱也没用,原告张某应该起诉的是杨某。法官向其解释说,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某在向原告借款中其不仅实际进行了签名按押并提供了有关手续,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杨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同样具有还款义务,全某、杨某两人都是适格被告,原告起诉其中任何一人都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全某将该笔借款交给杨某使用,则为另一个法律关系,并不能对抗全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被告可在偿还原告借款后,到法院另行起诉,向杨某追偿该笔借款。

  通过法官的多方解释,全某的疑惑被解开。全某表示因数额较大,让法庭和原告给其一段时间,待杨某联系进行协商后,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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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