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巡回开庭审鱼款 7户渔民吃到“定心丸”

2016-12-29 11:2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张长海 陈琛) 12月27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香花法庭在该镇赵庄村巡回审理了一起张某、胡某等七户原告诉被告高某、侯某、吴某、尹某渔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法庭的努力协调下,原被告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据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世代居住在香花镇,以养鱼、打渔为生。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水质的需要,2016年2月,被告高某、侯某(二人系合伙关系)集中收购香花镇土门村渔民网箱中的鱼。3月2日,渔民网箱中的鱼基本售完,期间被告高某、尹某、侯某收购原告张某翘白鱼2988斤,杂鱼100斤,共计28386元,并打下欠条。然而事后被告侯某、尹某、高某迟迟不肯归还鱼款,被告吴某则一走了之,拒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无奈之下具状起诉,申请法院判决四被告归还鱼款,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庭审当天,胡某等6人委托张某代为出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高某、侯某声称,被告欠原告鱼款未还一事属实,但因被告方收购上来的鱼还没有卖出去,目前无力支付七户渔民的欠款,所欠鱼款要等到春节之后才能偿还。但原告张某表示并不接受这一提议。

  为了使七户渔民既能早日拿到卖鱼款,又能减少诉讼成本,香花法庭庭长曹斐决定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此案。从上午10点到下午1点30分,在长达三个小时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高某于2017年1月19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欠七名原告的欠款(共计106523元),其中两笔数额较小的欠款于2017年1月1日前还清;被告尹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担保偿还;被告侯某、吴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谢谢曹法官,有了这份调解协议,我们的心里就踏实多了。还是咱法官有办法啊!”张某拿着调解协议书高兴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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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