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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

2015-04-21 10:42 来源:《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摘要] [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7页。[14]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1页。

  摘要:《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从学术层面对法学的世纪回顾与前瞻做了极大的推进。然而,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是“中国法学从何处来”以及“中国法学现在怎么样”;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关键在于“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关键词:中国法律哲学;理想图景;立场;使命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学术界就一直在做世纪的回顾与新世纪的展望工作。这种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相关学科对自身的学术发展与理论进步的一种自我反省与意识,因而也并非没有意义。但实事求是地说,十多年过去了,这种学科意义上的反省与自我意识,并没有带来相关学科真正的理论自觉和学术进步,那么多的“回顾”与“前瞻”多年来也几乎千篇一律,学者们所说的还是那些大同小异的话、所写的还是那些大同小异的文字。这表明了我们的这种学科意义上的学术回顾与展望,在学术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进展,大体上还是在原有的水平和层次上踯躅徘徊。正因为如此,邓正来教授先发表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1至4期的长文、后于2006年在商务印书馆以同名出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一经问世,就引起中国法学界的极大震动,并引发了包括法学学者在内的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总体而言,学者们对正来教授的这部作品是赞弹互现、褒贬兼具。我个人认为,正来教授的这部作品在事实上的的确确把中国法学学者那种出于“世纪情节”而引发的对法学的世纪回顾与前瞻真正从“学术”层面做了极大的推进,从而也为中国法学界就“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学学术史研究”做了典型的学术示范,而这无疑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但在我看来,正来教授通过这部作品实际上所阐释的乃是“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而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可能更为重要。

  一、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

  邓正来教授的论著通篇都是围绕着对他所谓的自1978年以来到2004年26年间整个中国法学的批判性反思,尤其是集中对他所认为的中国法学中最有影响的几种理论主张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批判似乎也就成了正来教授的主要着力点和主要关注。因此,人们也就很容易把对邓著的解读放在他的这种批判本身是否准确和恰当上。我倒觉得其实不然,正来教授的论著虽然的确是以批判中国法学中的四种主要理论主张为重点而展开对中国法学的整体的批判的,但其要旨并不在于“批判”本身,而恰恰在于透过这种批判而进行的“建构”: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哲学。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看作为是邓正来自己对中国法律哲学的基本立场和使命的一种宣言。

  任何一种法律哲学都必然、也必须具有自己的思想立场或者学术立场,这也是其作为思想进行自我建构并作为思想而发生社会效用或者实践影响的前提和基础。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非常鲜明地显现和表明了其所主张的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这种立场由彼此结合或者同构着的三个方面组成:

  第一,中国法律哲学的实践立场。这种实践立场所显示的是,中国法律哲学必须密切关注和把握中国的社会现实实践,但这种关注和把握并不是、也不能是直接地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客观描述,也不是和不能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主观“剪裁”,而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切实把握与关注,也就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思想”性的把握和关注,对中国社会现实的“理论”(或“学术”)性的把握和关注。正如邓正来教授所说,26年的中国法学在整体上“不是根本不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就是对中国现实问题做任意‘切割’或‘裁减’的处理——在高喊关注中国现实的‘口号’声中继续不关注和不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1]他主张,一定要在思想和理论上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在这里,由于中国现实是‘问题化’理论处理的对象,所以中国现实从属于的当下世界结构以及中国结构便是我们思考和探究的基础性要素;与此同时,对这种中国现实所做的理论处理又是我们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根据——或者说我们定义‘中国’的根据,因为它是我们根据自己的话语去思考和想象中国及世界之未来的出发点。”[2]

  第二,中国法律哲学的人的立场。法律哲学本身就是对现实的人们的真实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对现实的人们的现实法律生活的哲学理解以及对现实的人们的未来的或者理想的法律生活的哲学想象——或者说思想建构。但是,法律哲学对人的法律生活进而是人的全部生活的哲学观照,不是、也不能是只对社会中的部分人的生活的观照,而是对社会的全体或者整体的人的生活的观照。邓正来教授通过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都市化”的分析与批判性反思,实际上所表明的乃是对中国法律哲学缺乏真正的人的立场的严重不满,也是对中国法律哲学的人的立场的呼唤。对此,我深以为然。在几年前的一篇谈论“法治”的文章中,我也表达了对我国法学存在的那种人为割裂整体的人而以“城市人”来取代整个中国社会的人的倾向的批评,我说:“我总觉得,现时的中国法学者和法律人思考法治问题的立场和态度比较偏心,他们是有意无意地站在城市位置,以‘城里人’的口气在讲话,法治的中心似乎天经地义地在城市;农村作为城市的边缘化地域,似乎也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是法治的边缘或边疆。这样一来,法治建设在中国农村的推行便有如城市向农村的‘拓殖’或者对农村这块‘边疆’的开发,自然而然地体现出时间维度上的滞后。我个人认为,在法治问题上,我们既有必要承认其历史形成的‘西方中心主义’又有必要承认其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适性与共同性的成分,因此,中国的法治实践必定是在对西方法治的借鉴与批判之中展开的;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实践也必须克服其‘城市中心主义’的态度和立场。”[3]没有这种对真正的作为整体的中国人的立场的确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中国法律哲学。

  第三,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法律哲学本身就是对人的理想法律生活的思想建构,而这里的人又是在确定的时空维度中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是真实的人,也只有这样的人才是有真正的生活的人。中国法律哲学之于真实的人及其生活的意义,是必须体现在真实的时空维度中的,抽象而一般的法律哲学或者说失去了时空维度的法律哲学对于思想实践而言是没有什么真正的意义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教授特别强调了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的意义,也可以说,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所力图揭示出来的所有主题或者问题,都是从真正的“中国”立场而生发出来的主题或者问题。他说:“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事实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说自觉不自觉地受着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不加质疑地把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成‘法律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等等,除了本书所做的各种分析和讨论以外,都在根本上涉及到了我们重新定义‘中国’、如何重新定义‘中国’和根据什么定义‘中国’的问题。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首先,在根本的意义上讲,‘中国’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定义,而不能只由某些人——比如说中国的‘都市人’——来定义,也绝不能由西方人来定义;其次,我们需要根据中国本身——亦即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来定义‘中国’。在这里,‘中国’既是我们思想的出发点,又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换言之,我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建构的主张,在根本上乃是以一种自主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开始要求根据中国本身定义‘中国’并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开始。”[4]邓正来教授特别强调,中国法律哲学的“中国”立场,所显示的是“中国”在世界结构中的通过“思想”而显现的独立性,即“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我们的思想要开始‘说话’,但绝不是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说‘不’,而是要在思想的‘说话’中显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亦即我们据以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图景’,我们据以生成出对中国之认同的‘理想图景’,以及我们据以想象中国未来的‘理想图景’。”[5]这种“中国”立场同时所显示的也是,在世界结构之中,作为“主体性”的“中国”之“思想”表达的自主性。邓正来教授说:“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自与西方遭遇以降还没有成为一个‘主体性的中国’。因此,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亦即一种二者不分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从强调‘主权的中国’到强调‘主体性的中国’的转换,根本的要旨便在于突破主权的限度,走向世界结构层面的‘主体间性’、‘文化间性’或‘文明间性’,而这在更深的层面上则意味着不再是某些主权国家决定世界结构的规则或合法性,而是主体间性与世界结构的规则或合法性在交往和商谈中一起生成演化。”[6]中国法律哲学对于“中国”立场的追求和坚守,或者说中国法律哲学对于“主体性中国”的自我认同,所力图表达的乃是中国法律哲学在思想上对于世界结构以及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思想造型的自主性与参与性,是对面向实践的思想言说的平等主体资格的一种追求。

  而中国法律哲学的这些基本的思想立场,实际上又始终都是与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密切而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

(责任编辑:刘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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