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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制度创新上的三个亮点

2017-01-10 08:47 来源:学习时报

[摘要] 《条例》大量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形成的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着眼于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从而有助于确保党内监督制度的生命力。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条例》基于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

   理念思路层面

  《条例》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主题,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在现阶段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新形势下开展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

  《条例》对党内监督基本原则的规定颇具新意。一方面,《条例》提出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就告诫全党,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无论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还是同级的相互监督都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使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效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值得强调的是,此处“强化”一词突出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关键地位,也预示着今后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的力度将会继续加大。

   制度机制层面

  《条例》围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责任追究、监督成果的运用等内容进行了周密设计,重在解决过去党内监督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执行不力等问题,从而构建了一个配套衔接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增强了党内监督制度的整体功能和执行力。

  在监督主体上,《条例》的主要创新在于: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强调了党中央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集中统一领导作用;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发挥全面监督作用,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强调党委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要强化党委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将纪律检查机关由此前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修改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凸显了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责任;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能监督地位,将其列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

  在监督对象上,《条例》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针对现实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把手”监督难题,设计了多项较为具体的措施,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比如,明确了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即重点监督他们的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又比如,提出了监督“一把手”的多种方式:在自上而下的监督方面,强调要充分发挥巡视的作用,要求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同级监督方面,提出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在自下而上的监督方面,要求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社会反应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同时,《条例》还要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在监督内容上,针对当前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把坚定理想信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等一系列新要求纳入党内监督的内容体系中,拓展和丰富了党内监督的内容,体现了鲜明的时代要求和明确的问题导向。

  在责任追究方面,《条例》明确划分了不同的监督主体,规定了不同监督主体各自所肩负的职责,并提出对监督主体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尤其是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是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条例》提出了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要求: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而且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方式方法层面

  《条例》大量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形成的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着眼于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从而有助于确保党内监督制度的生命力。

  聚焦问题,抓住要害和关键。《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住强化党内监督工作的要害和关键。过去的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着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等问题。《条例》针对这些实践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努力构建出了责任清晰、主体明确、措施管用、保障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要求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党内监督要从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的组成人员抓起,要求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在加强党内监督中为全党做出表率,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决推进党内监督的坚强决心。

  抓“常”与“长”。《条例》体现了党内监督要抓经常、抓长远的鲜明取向。《条例》从防止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一现实问题出发,强化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提出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还体现出,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把党内监督贯彻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要求党员干部牢牢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从接受权力的那一刻起就要学会并习惯于在监督下开展工作,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作者:张超)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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